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时间:2024-10-09 12:02:37 纳税筹划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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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有三个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具有无偿性,这就构成了企业的永久性负担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一种增值活动。它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或一些有利规定,达到一定时期内减轻税负的目的,它的活动严格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交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是通过合理合法地缩小营业额、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办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税种之一,其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其征收范围广泛,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纳税人在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等方面进行精心筹划,既可减轻税负,又可贯彻营业税制,顺应国有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要从纳税人、计税依据及税率三个方面来考虑。由于营业税的税率是按行业设置的,不同的行业适用税率不同,只要行业确定,税率的筹划空间并木大。而纳税人和营业额的筹划成为营业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内容。

  一、纳税人的筹划

  1、规避税收管辖权,避免成为纳税人的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从而避免成为纳税人。

  2、提供应税劳务的筹划

  通常情况下,一项劳务的提供,一般由两个环节构成,即劳务的提供环节和劳务的使用环节。

  所谓“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是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项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

  由此可以确定,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

  如国内某施工单位到俄罗斯提供建安劳务取得的建安收入不征营业税,原因是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尽管他们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所发生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因而避免了国内营业税的缴纳。

  3、纳税人选择税种的税收筹划

  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即兼营营业税目同应税项目,或者在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同时又涉及增值应税项目,也就是税法中所说的兼营与混合销售。

  作为企业,必须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二、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

  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搞卡拉OK舞厅,从事娱乐业。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又搞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等等。

  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1.兼营销售行为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不同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

  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案例:

  某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又设一保龄球馆对外提供娱乐服务。某年10月份,该宾馆业务收入如下:客房收入100万元,餐厅收入30万元,保龄球项目营业收入50万元。该宾馆所在地娱乐业税率为18%,服务业税率为5%

  如果该宾馆不分别核算兼营项目,则宾馆客房、餐厅收入与保龄球收入一并计税,并且按两个营业项目中税率最高的娱乐业计税。

  应纳营业税为:(100+30+50)×18%=32.4(万元)

  如果该宾馆分别核算,客房、餐厅收入与保龄球收入应分别核算,则分别按各自项目的营业税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应纳营业税为:(100+30)×5%+50×18%=15.5(万元)

  显然,将营业项目分开核算,可使该宾馆节税:

  32.4-15.5=16.9(万元)。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冰箱,价格为25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5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冰箱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冰箱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

  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5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冰箱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2月份,该企业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某公司,由于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因此在合同的签署上存在如下两种方案:

  第一,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5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60000×5%=8000(元)(其他各税忽略不计)

  而该企业提供给公司的水电费,由于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金应作相应的转出,

  即相当于缴纳增值税:

  7000×0.45×17%+1500×1.28×13%=785.4(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8000+785.4=8785.4(元)

  第二,该企业与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帐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水费收入2670元,电费收入4760元。

  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52570×5%=7628.5(元)

  增值税:(2670×13%+4760×17%)-785.4=370.9(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628.5+370.9=7999.4(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8785.4-7999.4=786(元)

  第二个方案优于第一个方案

  最终企业应选择第二个方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个方案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

  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

  而第二个方案,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

  三、应税项目定价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与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四、减免税的纳税筹划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

  ①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②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2.金融业的免税规定

  ①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②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3.保险业免税政策

  ①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②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

  ①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等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③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

  ④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

  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六、对营业额的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

  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

  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营业额。

  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实施筹划的余地并不是很大,常采用的方略也已经在上面介绍了。然而,营业税在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却是弹性很大,因而这也给纳税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筹划操作空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

  (1)运输企业节税方案。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为由其他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应当要求对方承运时扩大运费以冲减总费用,寻求外方用其他方式回报高费用弥补带来的损失。

  (2)建筑、安装业节税方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行为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公司年底一算账,发现税交得和利润一样多!”

  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企业实得利益的多寡,由于对税务管理不够重视,很多企业到最后才发现自己交了很多不该交的税,痛心疾首之余,苦于思索应对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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