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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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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别规定
(1)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2)办理遗嘱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4)出具执行证书的特别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5)公证调解的特别规定
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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