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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有何特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环境保护税法审议通过。1979年以来,中国对废气、污水、固废、噪声等4种污染源征收排污费。2018年1月1日起,将按照平移原则费改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考虑到车船税和消费税已起到节能减排作用,对机动车和船舶等暂免征税。
对废气、污水、固体废物、噪声征税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1979年以来实行的排污费制度对环境保护发挥重要作用,但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有必要实行费改税。
现行排污费制度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4种重点污染源收费,此次费改税将实行“平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项目将基本延续排污费的收费项目。据介绍,待条件成熟后,将把有关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等也列入,扩大征税范围。
各省份定具体税额,收入归地方
王建凡介绍,为鼓励地方做好污染防治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法有一大变化,中央不再参加收入分成。现行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以后环境保护税收入将全部归地方,具体税额也由省级政府制定。
对现行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国家只规定下限而未规定上限,各省份可上浮收费标准。环境保护税额既有上限,又有下限。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下限沿用排污费最低标准,即每污染物当量1.2元和1.4元。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
费改税后,征收部门将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考虑到企业排污监测的专业性,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环保部门依法监测管理企业排污,和税务机关定期交换纳税资料。
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企业负担?王建凡强调,本次费改税实行“平移”原则,就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
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企业少排污少缴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排污浓度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对5项情形暂予免税,即农业生产排放,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情形。
为何机动车等排污不收环境保护税?据介绍,这是因为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已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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