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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写作「遗嘱继承」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某来往,1994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生活(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与蒋伦芳并未离婚。四川泸州的黄某与妻子蒋伦芳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养子。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张某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某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的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期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金及公积金中属于黄某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真是意思的表示,形式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外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和情与法的一次冲突,甚至认为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对于此案你是怎么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其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题要点:
首先谈一下司法考试必考点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两者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律规则直接实现着对社会的控制,但是他必须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法律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贯穿始终的,可以说是法律规则制定和使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法律规则是不能和它相冲突的。
《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础渊源和上位法。集成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尽管有其特殊性,但是必须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这是确定无疑的。民法基本原则应该贯穿在一切民事法律规范和制度中,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可以与其他民事制度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却不能与《民法通则》发生根本性的冲突和矛盾。这是法律渊源所决定的。在这里,如果根据对《继承法》的机械适用,破坏合法婚姻家庭的当事人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谴责和制裁,反而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并由此获得不当利益,这显然是违反立法者意图和法律目的的。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法律的使用的问题。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遗赠遗嘱纠纷,应该使用《继承法》但如果按照现行的《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张某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肯定了“包情妇”的行为以及他们对合法婚姻家庭的侵害,并承认了他们可以从这种违反行为中获益。这种结果不仅违背了《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而且和共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背到而驰。
由于社会的发展,现行许多法律条文已经不足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与《民法通则》和《宪法》的原则都存在着不尽一致的地方,在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明显的漏洞。当现行法律规法和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的时候,当法律规范的规定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时候,我们应该适用法律原则。因为原则的抽象性、高度适应性和概括性使得它在适用的过程中具有长时间的韧性。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出现冲突的时候应该适用的是对法律体系全局具有知道作用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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