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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一个案件有几个鉴定人时,共同讨论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在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单独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
1、条件。
(1)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鉴定的主体。
(2)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
(3)鉴定人受到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
(4)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2、权利。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
(2)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
(3)提供必要的条件;
(4)收取鉴定费用;
(5)同一个专门性问题有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可以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可以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
(6)鉴定条件不具备时,有权拒绝鉴定;
(7)有权要求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出鉴定意见;
(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鉴定人享有安全保障权。
3、义务。
一般义务有:如实鉴定;知悉的案件情况和隐私应当保密。另外还有:
(1)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出庭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