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练习题及答案

时间:2024-06-15 21:22:0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练习题及答案

  1.蔡某今年11岁,见同桌有一个掌上电脑,觉得特别新鲜,就趁父母不注意偷偷从家里拿了1000元去商场买了一个。 蔡母发现后即拿着掌上电脑去商场退货,但因此时掌上电脑已经被蔡某用了两周,已有轻度磨损,商场拒不退货。请问,在此情形之下,商场是否应该退货?()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练习题及答案

  A.应该

  B.不应该

  C.应该,但是蔡母应当对掌上电脑已经磨损的价值予以补偿

  D.应该,但是蔡母应当证明儿子去买掌上电脑时未征得自己及丈夫的同意

  2.甲出外打工。1999年3月4日乘车以达A市,次日在该市租一平房做小本生意。2000年10月份又因生意不好迁至B市做小本生意;2001年2月份经熟人介绍又来到C市打工至今(2001年10月)。甲的住所在应为()

  A.甲的户籍所在地

  B.A市

  C.B市

  D.C市

  3.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 "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4.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

  A.委托授权行为是诺成性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则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B.委托授权行为可以事后追认,代理合同则只能双方事先订立

  C.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则是双方法律行为

  D.委托授权行为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代理合同则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甲藏书甚丰。某日,乙来甲处借一本颇为珍贵的藏书,言明一个礼拜后归还。次日,乙即将该书卖于丙,丙为善意。丙于次日又将此书卖于丁。则此时该书的所有权应当归于谁?()

  A.甲

  B.乙

  C.丙

  D.丁

  6.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40万元的轿车一辆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的抵押登记,同时由丙公司担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后甲公司未归还借款,乙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利益10万元及诉讼费3.5万元,由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

  A.113.5万元

  B.100万元

  C.73.5万元

  D.110万元

  7.唐某打算炒股,苦于资金不够向朋友贾某借了1万元,并将自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0元)作为抵押。双方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唐某进入股市以后,股市逐渐低迷,唐某损失惨重。还款期限届至后,贾某向唐某索要借款,但唐某已经分文不名,并且告知贾某,他的电脑已经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贾某遂找到宋某,要求退还电脑抵偿债务。以下分析的正确的是()

  A.抵押无效,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B.抵押无效,但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C.抵押有效,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D.抵押有效,但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8.李家孙子甲与王家孩子乙均8岁,赵家孩子丙7岁。三个孩子在同一所小学上学。某日下课期间,甲、乙、丙各持约二尺长的竹杆玩击打游戏。甲一失手,竹杆刺中乙的眼睛,导致乙失明,共花去医疗费若干元。请问这一责任谁来承担?()

  A.甲的监护人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甲的监护人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C.甲、乙、丙的监护人分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D.甲、乙、丙的监护人分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9.张某有水蜜桃树十余棵,果实成熟时,他生病住院。一天,气象预报将有暴风雨来临。邻居李某请人及时代为抢收,得水蜜桃(果)300斤,运到集镇,售给小贩,得210元,支出抢收工资和运费30元。小贩卖出后得400元,依照法律,李某应该()

  A.归还张某400元

  B.归还张某210元

  C.归还张某180元

  D.与张某平分,各得90元

  10.林某有一女。 "文哥"中,女儿因林某是富农怕受牵连而少来往。1974年,林某乃与住其房的娘家侄儿刘某在大队干部参加下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林的房产死后归刘;刘扶养林。1980年林病故,林女以刘某尽的义务少而得的房多(6间砖房)要求分房3间,还拿出一份林某的自书遗嘱(经查属实)确认为女儿可分3间。刘某起诉,有四种意见,你认为哪种合法?()

  A.按遗嘱办理

  B.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C.调解,林女分1~2间

  D.判决,林女补偿刘某6年扶养费,房屋归林女

  【参考答案】

  1.A。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2条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显然,年仅11岁的蔡某花1000元买掌上电脑这一行为是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蔡某购买掌上电脑的行为无效。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这里商场虽因退货会遭受损失,但作为监护人的蔡某的父母并没有任何过错,除非商场能证明蔡某买掌上电脑已征得了其父母同意人在商场方面来说,售货员疏略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而卖给其掌上电脑,其本身是有过错的。因此,商场应自行承担因雇员的过错所遭受的损失,无条件给蔡母退货。

  2.A。本题考公民住所地确定标准。参见《民法通则》第15条,《民通意见》第9条。

  3.A。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担任是有一定的顺序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可以由其他顺序人担任。所以本题中选项B、C、D都是错误的。

  4.C。本题考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委托授权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为的行为;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5.D。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可参照《民通意见》第89条。

  6.C。本题考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参见《担保法》第28条。

  7.D。本题考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登记的效力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另一种则是针对第43条规定以外范围以外的财产,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进行抵押的财产--电脑并不属于《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情况,因此抵押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唐某与贾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8.B。本题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参见《民法通则》和133条,《民通意见》第160条。

  9.C。本题考无因管理主体的承担。此例李某的行为是无因管理。对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此题无因管理所得210地,可扣除由此支出的工资、运费30元,应归还张某(受益人)180元。小贩卖出所得400元与无因管理之债无关。无因管理人也不应取得超过无因管理必要支出的费用或报酬。

  10.B。本题考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效力顺序。参见《继承法》第31条第1款和《继承法意见》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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