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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重点考点:数罪并罚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解读的是司法考试重点——数罪并罚制度,以供参考!
数罪并罚制度-4星考点
命题方式提示
本考点考查方式:运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分别判断主刑、附加刑数罪并罚后刑法执行刑期。
基础知识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
2.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
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除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处,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考点精析:
(一)对新发现的漏罪的合并处罚: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未被判决的罪。
2.对于新发现的漏罪,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也即无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处。
3.应当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即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4.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例如,某甲犯贪腐罪判了有期徒刑12年,在刑罚执行5年以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没有处理。这时应当对新发现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作出判决,如果可判了有期徒刑7年,则应在12年以上19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6年,应将已经执行的5年计算在16年之内。也就是说,某甲只需再执行11年刑期就届满。
(二)对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
2.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也即无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例如,某甲犯抢劫罪被判了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5年后,又犯了xx罪,应被判了有期徒刑8年。裁量刑罚时要将某甲抢劫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7年有期徒刑同xx罪所判的刑罚8年有期徒刑合并,总和刑期是15年,并罚时应在8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假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由于前罪刑罚已执行5年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因此,该罪犯实际上可能会被执行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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