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时间:2024-11-15 08:42:26 毅霖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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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国司法考试真题(通用9套)

  司法考试现已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我们专门针对的考试之一,旨在评估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2024全国司法考试真题,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4全国司法考试真题(通用9套)

  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1

  一、(不定项选择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UCP600号的规定,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时,银行须根据信用证兑用的类型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也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因此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联系申请人,并非是有义务联系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故D项错。

  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这种要求,在单证不符时,授权开证行对外付款。一旦申请人放弃单证相符的要求,或授权付款,申请人即丧失了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向开证行偿付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关系独立原则,在单证不符时,即使申请人放弃对单证一致的要求,开证行仍然有权对受益人拒付,A项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这一原则。第8条列举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乙公司的行为明显符合此条第2项的规定,故B项正确。

  《规定》第9条是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上述第8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0条则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这些例外情形包括: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3)……(4)……。题中丁银行善意付款的行为符合第10条第(1)项的规定,是中止支付的例外,故C项错误。

  二、(不定项选择题)

  (三)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他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该案中,张一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张一本人及其父母承担。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后,并不能免除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王三虽然情节轻微未被起诉,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加害人开庭前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他的遗产继承人承担。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应当是张一、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三)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5题

  【正确答案】A

  【解析】

  A选项和B选项考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由于本案中仲裁协议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法》第19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尽管本案中主合同已经解除,但仲裁条款依然有效。虽然兴源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请求权可能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并不妨碍这一纠纷与合同有关,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A正确,B错误。

  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因此需要根据各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中仲裁庭有权直接适用简易程序,C错误。

  由于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因此无论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都可以约定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D错误。

  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2

  一、(本题16分)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xx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xx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xx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xx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

  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二、(本题20分)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xx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xx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xx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三、(本题18分)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四、(本题26分)

  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本题35分)

  20xx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xx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xx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六、(本题35分)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请: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不少于600字。

  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3

  单项选择题

  1、下列账户中,用于生产周转的长期借款的利息,应借记的账户是(A)。

  A、财务费用B、管理费用C、销售费用D、长期借款

  2、借款费用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A)。

  A、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B、发行债券借款C、技术改造借款D、生产周转借款

  3、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借款费用的项目是(B)。

  A、借款过程中发生的承诺费B、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折价

  C、外币借款发生的汇兑损失D、发行公司债券溢价的摊销

  【解析】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折价或溢价不属于借款费用,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属于借款费用。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或有事项的特征的是(B)。

  A、由未来事项来决定B、可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C、结果具有不确定性D、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

  5、下列有关“预计负债”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该账户的(C)。

  A、贷方登记按规定的预计项目和金额确认的预计负债

  B、借方登记预计负债发生并实际偿付的.金额

  C、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预计但尚未实际发生并偿付的债务

  D、明细账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如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

  6、下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予以资本化时,要与资产支出相挂钩的是(C)。

  A、专门借款利息B、专门借款的溢价摊销

  C、一般借款利息D、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

  7、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资本化期间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应(D)。

  A、计入营业外收入B、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C、计入投资收益D、冲减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

  8、下列在建工程连续超过3个月中断的原因中,不应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是(D)。

  A、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而造成B、由于劳务纠纷而造成

  C、由于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D、由于可预测的气候影响而造成

  9、债券折价发行是由于(A)。

  A、债券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B、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

  C、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D、债券发行量较大而给予的优惠

  10、下列有关或有负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A、“基本确定”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

  B、“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或等于50%但小于95%

  C、“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或等于5%但小于50%

  D、“极小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0但小于5%

  【解析】选项B,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选项C,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选项D,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11、企业以溢价方式发行债券(不论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付息)时,每期实际负担的利息费用是债券的账面价值(B)。

  A、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B、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

  C、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实付(应计)利息减去应摊销的溢价

  D、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实付(应计)利息加上应摊销的溢价

  【解析】本题的关键是理解账面价值,账面价值的计算在不同的发行方式和不同的付息方式下是不同的。账面价值是指摊余成本。在分期付息的情况下,账面价值=面值加(或减)应摊销的溢价金额(折价金额);在到期一次付息的情况下,账面价值=面值加(或减)应摊销的溢价金额(折价金额)再加应计利息累计金额。

  溢价方式发行债券的,每期实际负担的利息费用也可以是实付(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减应摊销的溢价;折价方式发行债券的,每期实际负担的利息费用也可以是实付利息(面值×票面利率)加应摊销的折价。

  12、企业以折价方式发行债券时(不论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付息),每期实际负担的利息费用是债券的账面价值(B)。

  A、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B、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

  C、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实付(应计)利息加上应摊销的折价

  D、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实付(应计)利息减去应摊销的折价

  13、就发行债券的企业而言,所获债券溢价收入实质是(C)。

  A、为以后少付利息而付出的代价B、本期的利息收入

  C、为以后多付利息而得到的补偿D、以后期间的利息收入

  14、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其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应当计入(C)、

  A、管理费用B、营业外支出

  C、财务费用D、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解析】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其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账户,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15、承租人对融资租入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分摊率是(D)。

  A、银行同期贷款利率B、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

  C、出租人出租资产的无风险利率

  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4

  2009年5月,三门峡市光明农产品公司与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光明农产品公司与2009年7月底前供给商业批发公司苹果2000件,每件15公斤,每公斤单价为2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光明农产品公司将苹果运至商业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交给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后因苹果未能及时销售而腐烂,银川市商业批发公司遂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光明农产品公司在催讨货款时发现,商业批发公司只有500公斤鲜鳗鱼可供还款,而无别的财产,遂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鳗鱼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的3日后,裁定变卖这批鳗鱼。

  问题:

  (1)光明农产品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鳗鱼?

  (2)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光明农产品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3)法院在3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依照有关法律,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向那个法院提出处理鳗鱼的申请?

  (5)如果光明农产品公司要起诉,可以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

  (6)光明农产品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参考答案:

  (1)光明农产品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鳗鱼。

  (2)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

  (3)法院3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应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应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光明农产品公司应在15日内起诉。

  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5

  一、(本题23分)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定作服装的布料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

  5、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为什么?

  二、(本题20分)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5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6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丁公司,乙公司占丁公司全部股份的70%,乙公司的总经理陈某为丁公司的董事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根据丁公司章程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B、丁公司对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乙公司不得参与表决

  C、甲公司是丁公司的控股股东

  D、丁公司拟转让设备,甲公司授意陈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设备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甲公司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丁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3项的规定,甲公司是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丁公司的股东,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2、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丙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此题关键是要掌握丙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成立时,而此时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担责任,由原出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哪一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A、甲一人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

  B、乙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C、丙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由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D、丁公司章程规定监事每届任期可以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可知A项表述正确C项错误,不选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可知D项表述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可知B项说法错误,不选

  4、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5、下列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经过清算程序

  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37~38条、第99条、第104条的规定,A项正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说明C项正确公司在解散时才需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不须清算,B项错误《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说明D项正确故本题当选选项为B。

  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7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

  B

  【逐项解析】

  本题考察相当因果关系。其基本观点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章某是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为直接所致,故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甲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为甲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选项A错误。

  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具有紧迫性、具体的危险性的行为。丙与项某聊天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丙也不具有在适当的时间放下栏杆的义务,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因此也谈不上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项看似考察因果关系,实际上还综合考察了实行行为这个概念。

  选项B和D都是考察了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具体言之,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其他行为或者因素,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作为条件的先行行为不需承担责任。如,甲造成乙轻伤,乙在住院期间,由于地震被砸死。甲的轻伤行为与乙的死亡行为之间便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上述标准,选项B介入了医生的`重大失误行为,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B正确。

  选项D介入了高某的行为,也使得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D项错误。如果从条件说的角度分析,D项属于因果关系断绝: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发生。因果关系既然断绝,自然不存在因果关系。如甲以杀人的目的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的时候,丙开枪打死乙,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论从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条件说的角度看,D项都不应当入选。(更详细的解析及案例见《指南针命题角度串讲----冲刺班内部资料》。请指南针的学员参照该书,刑法方面试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和类似案例基本上全部被阐述;该资料共计216页,涉及今年直接考的知识达80余题,140余分。本题的知识点在第4页。)

  【常见错误】不要将日常生活上的因果关系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加以混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定型性,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的“出罪”功能,排除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只要有危害后果,就要负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考生应当注意。

  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8

  论述题

  26、2011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2002年11月由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昌荣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记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2007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9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9年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9年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学理论,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

  正确答案:

  本题主要涉及的理论问题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法律设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减轻股东个人财产的.风险,促进投资,这就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的人格独立于股东,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交易相对方的安全,也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永昌荣号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被告谢得财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公司法》修订前,并未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修订后,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能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如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修订后的重大变化,《公司法》修订前只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判决谢得财或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修订后,此类案件的判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谢得财应对喜洋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司法考试真题 9

  每日一讲1: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

  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

  【本题来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94题

  【正确答案】ACD

  选项A正确,宪法修正案即宪法;选项B错误,适用属人管辖;选项D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复杂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在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当然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都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

  每日一讲2:

  (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xx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20xx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来源】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3题

  【正确答案】BD

  试题解析:

  由于田和朱各出资50万,对执行没做约定,是以合伙人的名义购买的节日礼品,普通合伙人要对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每日一讲3:

  (不定项选择题)

  (四)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本题来源】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4题

  【正确答案】BCD

  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据此可知,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调查。

  选项B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据此可知,在对黄某、吴某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当分别听取其的辩护人的意见。

  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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