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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款基本知识分析
车险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赔偿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汽车事故进行查勘工作过程中,必须提出应有的要求和坚持一定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车险理赔款基本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事故受害方自掏腰包
2016年3月8日,冷先生驾车行驶在嘉定区某路段时遭余某所驾车辆碰撞,导致车辆受损。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出具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认定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冷先生无责任。
冷先生的受损车辆经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经济损失为2000元。同年3月28日,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将2000元理赔款汇入余某的银行账户。
可余某始终没有赔付修车款,冷先生几次拨打他的电话,均无人接听。冷先生只好向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已向余某赔付为由拒绝理赔。
诉请保险公司支付赔偿
冷先生认为,明明自己才是事故的受损方,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自己,而不是汇入余某的银行账户。于是,他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对小额保险理赔案件,经公司审核,并在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及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后,即可直接理赔,无需投保人提供汽车修理发票等材料。该公司已完成了对该起事故的保险理赔责任,冷先生不应当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而应当向肇事司机余某主张赔偿。
擅付保险金后果应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冷先生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依法有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现保险公司在肇事驾驶员余某没有提供汽车修理费发票及维修清单,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冷先生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直接将理赔款汇入余某账户内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支持了冷先生的诉请,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付冷先生2000元。
以 案 说 法
承办法官表示,生活中类似因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理赔,而被保险人未将理赔款支付给第三者即受损方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在少数。
实际上,保险法第65条对责任保险已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理赔时,应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已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但大多数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理赔效率进而吸引客户,对小额保险理赔案件的审查较为宽松,这也是造成此类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此外,本案中法院判令保险公司需向冷先生进行赔付后,保险公司仍可向被保险人主张追索其先前支付的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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