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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法顾问考试民商法知识: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下面是代理的相关知识点:
一、代理概述
不适用代理的事项: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等。(2)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3)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加工承揽合同,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
例题:以下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有( )。
A.房产登记 B.结婚 C.明星演出 D.收养行为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代理的适用范围。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BCD均不适用代理。
二、代理的分类
1、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的限制:
代理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得再代理。但下列情况例外:
(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2)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4)在紧急情况下,如突患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三、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同时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3.恶意串通。指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通谋,双方获利而使被代理人受损的行为。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重点)
(一)无权代理的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与拒绝权
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撤回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追认。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①第三人需为善意;②被代理人尚未进行追认。
3、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①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②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或善意的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例题:乙未经甲授权,却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知道乙的该行为,却不予否认。那么,乙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 )。(2008年)
A.效力待定 B.无效 C.有效 D.经过乙催告甲后生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是无权代理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绘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本题中,甲知道乙的行为却不予否认,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本无授权行为,但因本人的行为而致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已获授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主要有:被代理人书面或者口头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权的;被代理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存在价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实上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的;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2、本人存在过失。由于本人的过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
提示:善意相对人:既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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