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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法顾问考试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是企法顾问考试的一个主要知识点,下面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它的详细内容吧!
一、纳税主体
我国个人所得税,除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等,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外,其余纳税人所得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体制。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包括12项:(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稿酬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财产租赁所得;(10)财产转让所得;(11)偶然所得;(12)其他所得。
三、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
(1)对工资、薪金所得,定额扣除。自2008年3月1日起,扣除2000元。
提示:附加扣除:①范围: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②标准:月扣除4800元。
(2)对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采取会计核算方法。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5)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 )。
A.应纳税所得额的30% B.所得额的30%
C.应纳税所得额的15% D.所得额的1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为: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部分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部分 |
45 |
15375 |
提示:表内“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的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中国公民王某2009年每月工资4000元,计算郑某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全年工资应纳税额合计=[(4000-2000)×10%-25]×12=21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劳务报酬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应用实例】
H医院医生王某在2009年3月为某护七学校授课,每周授课一次,每次
讲课费800元;此外,王某利用业余时间为某县A医院做手术,3月从A医院取
得手术费3万元。清计算王某3月份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答:
(1)王某3月为护士学校上课,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200元,可以扣除费用
8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800×4—800)×20%=480(元)
(2)王某为A医院做手术取得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
24000(元)
(3)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30%=5200(元)
提示:简便算法:24000×30%-2000=5200(元)
(4)王某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5200=5680(元)
4、稿酬所得;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因此,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为14%。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举例】某作家写作一本书出版,取得稿酬20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6、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
应纳税额= [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20%(出租住房1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出租住房10%)
7、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20%
提示:(1)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2)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用实例】
某人因中奖获得奖金18000元。在领奖时,该人将其中的3500元通过民
政局捐赠敬老院,在扣除捐款和个人所得税后此人实际可得金额多少元?
解答:
(1)捐赠额的扣除限额为:18000×30%=5400(元)
提示: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该人的实际捐赠额为3500元,小于扣除限额,因此实际捐赠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应纳税所得额=中奖所得一捐赠额=18000—3500=14500(元)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4500×20%=2900(元)
(4)实际可得金额=18000—3500—2900=11600(元)
提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归纳对比表
应税项目 |
税率 |
纳税期限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额 |
1、工资薪金所得 |
9级超额累进税率 |
月 |
每月收入-2000或48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
5级超额累进税率 |
年 |
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3、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承包经营 |
5级超额累进税率 |
年 |
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3、劳务报酬所得 |
名义上为比例税率,实际上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
次 |
(1)每次收≤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额×(1-20%)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4、稿酬所得 |
20%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次 |
同劳务报酬 |
应纳税所得额×14% |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比例税率 |
次 |
同劳务报酬 |
应纳税所得额×20% |
6、财产租赁所得 |
20%比例税率 |
次 |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20% |
7、财产转让所得 |
20%比例税率 |
次 |
(1)一般情况下: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受赠人转让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收入总额-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20% |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
20%比例税率 |
次 |
每次收入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
五、减税免税
1、减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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