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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确定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一、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KA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区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目前,我国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4.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出现特殊情况,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f-0的管辖制度。
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二)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1.回避的理由
包括: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和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④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⑤在本案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⑥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回避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2.回避的审查、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3)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4)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三种类型: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任意性指定辩护。
第二,强制性指定辩护。
四、刑事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明
(一)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三)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1)主体的特定性。
(2)对象的唯一性。
(3)内容的人身性。
(4)目的的预防性。
(5)时间的临时性。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
一次拘传的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5.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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