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反垄断法

时间:2024-10-26 08:44:41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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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反垄断法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反垄断法的知识,欢迎阅读。

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经济性垄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内容。

  提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机构的设置

  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1)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获得豁免: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2)除上述条件⑥外:经营者同时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2、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提示:符合上述情形,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或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五、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事先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下列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控制权)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控制权)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3)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第8条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行为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如通过颁发红头文件排除部分竞争者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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