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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导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它以规范企业内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为核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三方面的内容。
国资委在央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上透露:过去三年,需要国资委调处221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金额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涉案企业80%发生在二级以下子企业,60%没有设立法律事务机构,50%以上主要产品及其工艺没有专利技术,40%以上无注册商标。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决策草率,法律审核不严,有的缺乏法律论证,企业成果没有完善的机制保障。种种迹象表明,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刻不容缓。
入世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令世界瞩目。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WTO框架下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也日益加快,国家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调控企业,经济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国内企业所面临的法治环境正发生深刻变化,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实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正陆续出台。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对企业依法管理工作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这对进一步改善企业外部法治环境,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企业在参与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国际市场带来丰厚回报的同时,也会给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竞争规则的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随着频繁业务交往,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也会日益增多,这对我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就成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
无论是企业改革的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还是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减员增效等,几乎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法律来规范,企业经营风险也最终表现为法律形态。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经营管理决策时,应当具有法律评价的视觉和判断的警觉,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审时度势,准确把握市场竞争经营规则,作出正确决策。如何有效地把握市场竞争经营规则?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就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的有效举措,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也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这项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成熟的标志。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完善,市场行为就越规范,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就越大,企业法律顾问就越重要。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一种专门职业,早就受到国外企业的重视。近年来,我国政府也一直在努力推进这项工作,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厂长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体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1997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各省市国资委近期也都出台了依法治企、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职能和作用,这对推进企业法制建设起到一定作用。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企业法制建设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尽管有的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这个职位,实际上只是壮壮门面,难以发挥全面作用,有些企业把法律顾问当作一把雨伞,下雨天才想到它,天晴了就束之高阁,很少重视企业法律顾问事前参与、事中控制对企业堵塞管理漏洞,避免或减少纠纷的预防作用。 “一个没有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并依靠自主经营去生存发展的企业,是难以让他超越自身的现实去认识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的这一观点,是对这一现象的精辟论述。
尽管在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但依法治企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国家发展的内在需要。目前全国30%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有9万人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一些地级市成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这说明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和地位在逐步巩固和发展,并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已有100年的历史,而在中国这项制度真正形成和发展仅由20多年的历史。当人们将目光纷纷投向企业管理精英的同时,一个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同样扮演重要作用的角色――企业总法律顾问已悄然登场。早在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在国内首批70家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企业已经积累了大量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指出,力争在2007年底前,53户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推行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人,在专业性和经验方面或许逊色于外聘律师顾问,但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平台和生存环境决定于企业,企业内部法律人对企业管理状况的关注度、工作目的的倾向度以及投入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会不同或优于外聘社会律师,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法律顾问的最大不同。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又不同于一般法律顾问,他能够进入企业最高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从源头上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虽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义不容辞,但毕竟是治企之策。实行企业法律顾问的成效不仅体现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利益上,还体现在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如上海宝钢集团实行全新的国有企业管理理念,探索国有资产法律监控的新途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赋予总法律顾问与企业“三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地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把经营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构筑了和谐的企业环境。还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没有出现投资决策重大失误,无论是房地产的过渡炒作还是IT业的潮起潮落,中海油都能安然涉过。其规避风险的两大秘诀之一就是公司有一套完善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国内最先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之一,在中海油,总法律顾问不仅仅是法律专家,而且是一名高级企业管理人员,直接向总经理负责。公司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首先要听取法律论证意见,而高级管理层的领导成员,则需要直接听取总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现代管理的重要角色,能够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企业法律顾问被称之为企业的智囊、“保健医生”和“手术医生”,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保健、把脉、治疗”。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国外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在一些国家,企业总法律顾问也叫首席法律顾问,时下的最新称谓是首席法律执行官。企业法律总顾问是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如欧美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早已成为广大企业普遍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在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的一些跨国公司中,公司的总法律顾问通常是有高级副总裁兼任,他们在企业经营决策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国内,一些睿智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已逐渐意识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法,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懂法,企业的稳定要靠法,法律是企业的“保护神”,已成为社会各方面的共识。随着企业体制、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深刻变革,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现代企业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迅速提升素质,培养成为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 “三懂”复合型高级企业管理人才,以提高抵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能力,切实解决企业经营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化解经营风险。
结合实践经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新定位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由单纯解决事务纠纷向介入决策、事先防范为主转变;由被动应诉向主动出击转变;由企业管理和法律专业型人才向复核决策型人才转变,从而真正体现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构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治企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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