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样式
导语: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 ]深长律顾字第号
甲方:
乙方: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2.解答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声明书、律师函;
3.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各类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协助完善、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5.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商务谈判并为谈判准备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6.接受甲方委托,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调查,
并出具调查报告;
7.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
裁活动;
8.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双方协商,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计人民币元。
五.甲方需要乙方为其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项目尽职调查应当另行委托,收费按规定另议。
六.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翻译费、公证费、资料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凭单据由甲方支付。
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七.甲方应向法律顾问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乙方律师有为甲方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的义务。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年,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乙方需要继续聘请,双方应当另行签约。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于深圳
附乙方账户:
收款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步支行
帐号:40000201090249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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