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24-09-25 15:38:41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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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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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1、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顶层设计不完善

  目前已有的企业法律顾问相关规定基本都属于政府部门规章的层面,法律效力的层次较低,且缺少法律的权威性,不能从立法层面保护、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难得到认可和有效地遵循。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作为目前为止涉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高效力的行政法规,其中仅仅是非常原则性的提出这一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2004年出台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也仅是从国有资产监管的角度做出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2、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资格证书的认可度低

  相对于律师来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认可度均较低,导致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法律素养整体偏低。

  主要体现在一是考试科目设置和内容较为简单,重在考察知识面的广度,而非专业的深度。二是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考,如经济师资格的可以免考企业管理方面的课程。

  3、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管理体制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不吻合

  当前实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国资委主管推行,在中央企业及各级国有企业范围内实施,而其他经济主体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人员,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无法涵盖。

  企业法律顾问的主管部门司法部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不够重视。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和司法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在《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职责包括“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但是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自2008年以来,司法部却从未就该制度的发展出台任何相关政策文件。而国务院国资委基于其自身的定位,只能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制定一些指导性意见,而这对于全国范围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起不到任何督促作用。同时,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速推进的情况下,中国早已不存在百分之百的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发展单纯依靠国务院国资委的政策推动是远远不够的。

  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全国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

  行业组织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而产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比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都从事着管理、协调、监督协会内部成员活动的职能。然而通过调查研究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还缺乏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这样的全国性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我国目前只有地方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缺乏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此外,部分已经设立的地方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还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采取自愿原则,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不仅影响了协会成员的壮大,也降低了企业法律顾问这一行业在社会上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二现行公司律师制度存在的不足

  1、公司律师制度管理的立法存在缺失

  司法部自 2002 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后,没有出台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即使有的地方出台公司律师试行管理办法,也主要是照搬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该《意见》及地方规定存在内容少、规定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仅造成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难,而且造成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制度缺失是造成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2、对公司律师制度的管理不规范,没有针对性

  司法部门对公司律师的管理通常参照社会律师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对公司律师的管理附属于社会律师。具体体现在培训内容欠缺公司律师更关注和更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内容;共用培训团队,培训预期效果尚需提升;考核标准同社会律师一致,并不实际反映工作内容从而影响考核效果。

  3、公司律师的从业人员少、分布不均

  我国公司律师试点已有十多年,公司律师有 1770人,仅占我国执业律师(23 万多人)的 0.8%。从我国现有的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行业性来看,涉及到的行业少,大多数行业还没有公司律师 ;从公司律师试点规模来看,公司律师主要存在于央企和地方超大型企业;从公司律师分布的地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

  二者关系的具体分析

  一总体上看,公司律师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完善的一种探索和提升

  从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司法部推进公司律师试点的实践看,公司律师制度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完善的一种探索和补充,其并没有改变企业法律顾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公司律师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企业法律顾问之外的单独群体,两者不存在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身份定位无高低之分,不能因为开展公司律师试点而对企业法律顾问内部进行层次划分,检验各自能力的根本标准是在企业内部发挥的作用和创造的价值。

  二二者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由于准入门槛、人员队伍知识结构等的差别,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公司律师的法律专业素养和知识更丰富,更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管理的知识更加熟悉、更加专注一些。由于知识结构不同、人员来源的不同,在处理不同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上各有特长。如公司律师更擅长于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专业性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更擅长处理法律审核、法律事务的管理、法理工作的协调等工作。

  发挥的作用不同,企业的法律工作,除了诉讼、仲裁等纠纷处理工作之外,还有更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如合同管理、工商登记、普法和培训等工作。处理这些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可能比一位公司律师更具有优势。可以借鉴英国对于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分,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字业务偏重上进行适当区分,如处理诉讼事务、改制上市等重大专项法律事务主要由公司律师担任。基础法律事务管理、法律审核等主要由企业法律顾问来承担。

  公司律师制度的优势体现在:行业准入条件更加严格;现有律师执业的某些特权;在企业的关系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某些法律事务领域能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调查中,有61%的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在业务上应当有分工。主要观点是,律师侧重对外诉讼,企业法律顾问顾问侧重咨询、合规审查和内部风险管理。公司律师会安排专业性更强的工作。公司律师偏向于事后救济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管理,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企业法律顾问负责综合性事务,公司律师负责专项工作。公司律师倾向于对外的业务中,也即专业的诉讼、仲裁等纠纷、争议处理上;顾问更多倾向于内部管理,比如制度建设完善、管理监督及合规控制、商业项目,他们更加了解企业的实际,更加接地气。顾问负责策划解决方案,公司律师执行并提供基础证据。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法律事务性工作如法人授权管理、合同审核、合同章管理,公司律师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审核、纠纷处理。

  三在企业内部如何推动公司律师制度,除了要与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进行衔接之外,还要考虑我们国家整体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情况

  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由于社会上对于律师的能力、水平和社会认可度都比较高,而相对来讲,企业法律顾问在社会地位上要比律师要差一些。公司律师的推行,有助于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以及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在社会上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司律师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从国家对于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情况看,能否在企业内部很好第推动公司律师制度试点,与司法考试的难易情况、整个社会的法律资源状况、对于律师行业的规范和约束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

  几点基本结论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形势下全面推进企业法律工作的客观要求

  1、从建设法治中国的制度设计看,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三种全会提出建设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起草的《关于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都是按照法律顾问制度进行总体策划和制度安排,公司律师是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的一种,只是实现企业法律顾问功能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没有上升到法治中国制度设计的高度。

  2、从企业职业法律规定看,国家已经取消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企业法律工作今后不能再从企业外部推行资格限制,企业内部实行何种法律管理制度是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应当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设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自主聘任。而公司律师制度的基础恰恰是严格的职业准入,如采用这种制度作为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一个基础,必然是对企业自主用人权的一个冲突。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也不利于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3、从企业法律人员的现状看,目前全国法务人员20多万,据2013年对12家军工集团及所属企业进行的一个统计数据,参与统计的12户军工集团共有法律顾问1901人,其中专职法律顾问1331人,占全部法律顾问的70%。在专职法律顾问中,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包括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资格)为984人,专职法律顾问的持证率为74%。在持证的984人中,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不到50%。12户军工集团有总法律顾问368人,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104人,总法律顾问的持证率为28%。在持证的104人中,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不到50%。

  从数量上分析,军工央企的法律顾问专职率、专职法律顾问的持证率、持有证书中的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率均比较低,其他央企的情况也都比较类似。这是目前国企中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相对于其他类型和性质的企业来说,由于国资委十几年来的大力推动,国企,特别是央企的法律事务工作是发展比较快的,央企中法律机构、法律人员整体上处于前列。从这一情况来看,全面推行公司律师不具备现实基础。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更能反映企业法律工作的本质特点,有利于深入推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企业法律工作的有几个鲜明特点,一是从目标上看,企业法律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立场的,作为企业内部法律人员,仅仅有法律思维是不够的,还需要商业思维、管理思维,律师职业要求的独立性在企业内部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二是从工作内容看,企业法律工作包括两种工作性质完全不同的工作,一是法律专业事务工作,如合同法律审查、诉讼案件处理、重大项目的法律支持等,需要法律顾问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用法律知识、法律方法去解决法律问题,二是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如法律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法律管理模式、法律信息系统建设等,需要管理知识和经验,用管理的方法去解决企业法律工作的问题 企业法律工作的这些特点是企业内部法律人员存在的基础,是企业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根本区别。律师身份的双重性,知识结构的单一性都决定了从企业法律工作的长远发展看,以律师职业要求为基础的公司律师制度相对于独立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法律工作的推进有很多不利之处。

  三现行管理体制更有利于解决当前企业法律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企业法律工作的突出问题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人员缺乏,法律部门地位不高,法律工作职责狭窄、不能参与决策等,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这些问题靠企业自发的去解决,需要经过很长的过程,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提升法律工作层次,是当前环境下的有效途径。目前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是各级国资委和司法部门,毫无疑问从对企业的影响力而言,作为企业股东的身份的国资委的更大,调动企业资源的能力更强。十年企业法律工作的历史证明,以国资委为主管部门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要远远好于公司律师

  四公司律师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对于提升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法律工作是企业内部具有鲜明体征专业化工作,专业化对于提升法律工作价值和地位具有积极意义。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有一样的职业准入要求,一样法律权利,同时作为律协成员,有制度化的培训和交流机制,这些都是传统的公司法务无法比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法务只有在实际意义上达到了社会律师的专业化的水平,其价值才能够被认可。因此,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引入公司律师,逐步提升企业内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和水平,对于进一步推动和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内的法律顾问向公司律师接轨应当成为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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