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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围棋竞赛规则第三章裁判法
围棋,中国传统棋种,国际通行棋种,属于双人对抗性智力游戏,流行于中、日、韩等东亚国家。起源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即有记载,古称“弈”,是中华民族发明的迄今最久远、最复杂的智力博弈活动之一,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国围棋竞赛规则第三章裁判法,欢迎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裁判法
第十七条 行棋
一、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走二步,判连走二步者为负。 二、棋子下完后,又从棋盘上拿起下在别处。判棋子放回原处,警告一次。如棋子确系掉 落,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
三、对局中途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可判移动之子挪回 原处,或者判移子有效。在对局者意见不一致时,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裁判长可 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 1.移动之子挪回原处; 2.移动之子有效; 3.和棋 4.重下 如属故意移子,应判移子者为负。
四、对局中,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继续比赛。如 双方没有能力复盘,则判和或重下。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散乱了棋局,可复盘续赛。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一方为负。 如对局一方故意散乱棋局,判负。
第十八条 提子
下子后,误将对方有气之子提取,判误提者警告一次,把有气之子放回原处。
第十九条 禁着点 棋子下子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二十条 全局同形再现
一、劫争马上回提,判回提者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二、终局时,按照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不允许如图3所示的“假生”作为活棋。
三、对双方互不相让的三劫、四劫循环,长生、双提二子等罕见特例,可判和棋或者重 下。
四、根据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对局者不得把如图8或类似的情况作为不能终局的理 由。
第二十一条 终局
一、轮走方确认终局,着手随之弃权,如对方不同意终局,可再下子。此时弃权方恢复着 手权利,对局继续进行,直至双方确认终局。
二、双方都表示终局后,如棋盘上尚留有双方可争之点,按双活处理。
三、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必须对局者双方意见一致。如有争议,以实战解决。
第二十二条 封棋
续弈时,封局方必须按封棋的点下子。如封棋之点已有棋子时,判弃权一次,轮对方下子。
第二十三条 计时
在有计时制的比赛中:
一、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二、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方弃权作负。
三、一方或双方迟到均未超过规定时间,则在一方或双方时限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 间。
四、提子时,必须把棋子提清后方可按钟,违者劝告或警告一次。但在读秒时,提子不计 时间。
五、对局者用时(包括读秒)超过时限,一律判负。
六、读秒时间棋手离席,裁判员应按规定继续读秒计时,超时判负。棋手如急需离席,须 在对方思考时提出,并征得裁判员同意,但每局只限一次。
第二十四条 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在比赛中,无故中途退场,警告一次并申报大会组委会。
二、对局者如有妨碍他人思考的行为,给予劝告或警告一次。
三、对局者在比赛未终局时,查阅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棋势者,根据情节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第二十五条 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 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二、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一局棋里满二次者,判该局为负。
引言
围棋的发明可上溯至传说时代。自汉代以来,围棋的核心规则——气尽提子、地多者胜,未曾改变。这两条规则简洁精炼、高度抽象,寥寥数语就将十九道纹枰辟作一方战场。尽管围棋主要流行于东亚,其内核被认为能够超越不同文化的边界。
二十世纪初,国际象棋大师爱德华·拉斯科(Edward Lasker)在当年的围棋荒漠美国,偶然接触到围棋。在咖啡馆里,一份日本旧报纸上刊载的围棋棋谱引起了拉斯科的兴趣。报纸上的日文,拉斯科完全不懂,他却兴致勃勃地和朋友研究起了棋局。一番争论后,两人一致同意此局是黑胜。他们为此请教了一位日本人,却得知报纸上的局面,是黑方已经认输,白方获胜。事后,拉斯科与友人认真研究此局三周,方初窥围棋门径。之后,拉斯科不厌其烦地像朋友推荐这个“堪与国际象棋相比”的游戏,是围棋在美国的首倡者之一。
拉斯科曾说,“国际象棋规则华丽繁复,它只能是人类发明的;相形之下,围棋规则是如此简明、和谐、逻辑严谨。如果宇宙中还有其他的智慧生命,他们几乎一定玩围棋”。拉斯科对围棋不吝赞美,唯独弄错了一件事:在他的年代,围棋规则还远远称不上“逻辑严谨”。
有关围棋规则的争议,多是围绕一个核心概念——终局条件。大部分棋类游戏都有明确的终局条件。例如中国象棋的“欠行(困毙)”;再比如五子棋,五子连线即胜。而围棋,并无类似的终局条件。在20世纪以前的日本,棋手通常用简单对话示意对局结束:“没棋了吗?”“嗯,没棋了。”“是黑胜3目吧。”“没错。” 以对局双方的默契确认终局,颇有君子之风。其中,诸如“没棋了”的说法隐含的意思是,继续进行对局无利可图,方选择终局。然而,就像宋襄公在战场上的仁义被兵者诡道利用一样,这不成文的君子协定终究会被小人钻了空子。
万年劫事件
1928年,日本秋季大手合,高桥重行三段(受让二子)对濑越宪作七段。棋局行至如图,310手,理应终局。黑棋局面大差,但执黑的高桥重行不肯认输。他的理由是,棋盘右边的万年劫悬而未决,尚有棋可下。
我们来分析一下此局中的万年劫。
像这样的棋形,谁先动手谁吃亏,通常留到棋局最后双方妥协了事,因此得名“万年”劫。在左图的初始局面下,白棋貌似掌握着劫争主动权,却不能在A位消劫,否则整块白棋变成“拳头六”无条件死亡。黑棋可以在A位提劫,并且有权进一步挑起劫争,如右图的黑1和黑2。为了防止黑棋的手段,执白的濑越宪作早已将所有劫材补净。因此,执黑的高桥重行也不敢飞蛾扑火。按照传统,此时黑棋应该主动消劫,然后终局。
在场的裁判岩佐圭敦促高桥消劫,但高桥不乐意。濑越宪作见对手赖皮,愤怒之下收了几个单官,而高桥索性也跟着收单官。双方的争执引来了在场的其它棋手。围观的棋手分成两派意见,僵持不下。岩佐圭不能服众,只能宣布将棋局交给秀哉名人仲裁。当年,名人是棋界唯一的九段,拥有极大的权利。若濑越宪作若赢下此局,即可升八段,成为唯一的“准名人”,可能威胁到秀哉名人的地位。高桥作为名人的弟子,为了阻止濑越升段,因而坚持不认输。秀哉则宣称,执白的濑越宪作收单官不合弈理,此局判无胜负。此判决招致濑越一派棋士的强烈不满。日本棋院副总裁大仓喜七郎只好出来打圆场,判定“白胜,黑不输”,濑越宪作升段一事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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