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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上市的特别规定
香港联交所知悉不同公司、不同行业各有本身独特情况,因此在上市规定以外,在《主板上市规则》设立附加规定、修订条文及例外情况如下:
分拆资产或业务作独立上市
如现有上市发行人拟分拆实体在主板上市,该实体必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中有关新申请人的所有规定。然而,母公司上市后最初的三年内不得作分拆上市。
有关联交所在审批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
集体投资计划
有关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有关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投资公司
有关投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或债务证券的上市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投资公司」。
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基建工程)
如有需要,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基建工程」的溢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基建工程」指建立基本有形架构或基础设施的工程,使一个地区或国家可藉以付运经济发展所需的公需商品及服务。基建工程的例子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集体运输系统、水道及污水系统、发电厂、电讯网络、港口及机场的建设。
有关符合「基建工程」资格的条件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8.05B(2)条。
矿务公司
如联交所接受发行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开矿及/或勘探业务方面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矿务公司的溢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矿务公司指业务包括勘探或开采天然资源如金属矿、精矿、工业用矿物、矿物油、天然气或固体燃料等物质的公司,以及从事开矿、提炼碳氢化合物、采石或类似业务的公司。
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矿业公司」。
第二上市
联交所订立附加规定、修订条文及例外情况,适用于现时或将会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海外发行人。请参阅有关第二上市的条文(《主板上市规则》第19.29条及其后各条)。
预托证券
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上市的发行人须遵守的规定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要求、审批程序及持续责任的规定、相关的指引以及有关的法规将同样适用于香港预托证券发行人。
详情请参阅预托证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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