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开户、交易知识要点归纳

时间:2024-06-12 03:59:54 上市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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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开户、交易知识要点归纳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 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开户、交易知识要点,欢迎阅读。

新三板开户、交易知识要点归纳

  1.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准入门槛是什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准入标准:

  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挂牌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3)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股票。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2.为什么这样设定投资者准入门槛?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多为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早期的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新经济、新模式特征明显,业绩分化现象突出,要求投资者应当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另外,如此设定也为全国股转系统理念、产品、制度创新预留空间。无法达到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投资全国股转系统。

  【交易篇】

  1.转让方式有哪些,如何委托交易?

  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暂未推出)之一进行转让。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 2 家(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与沪深股票类似,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买卖权限的投资者,可通过主办券商柜台、互联网、自助终端等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2.交易时间如何规定?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3.股票转让实行“T+1”交易制度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卖出股票后获得的资金当天可用于购买证券类资产,但不可取现。 做市商买入的其担任做市商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4.股票申报数量有何要求?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

  5.股票转让计价单位是多少?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6. 股票转让是否存在涨跌幅限制?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二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当中没有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7.申报有效期是多少?

  申报当日有效。

  8.是否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全国股转系统目前暂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协议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包括定价申报、成交确认和互报成交三种委托类型。

  定价申报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投资者确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数量,但交易对手方不确定、需要公开寻找交易对手方的的情形。

  成交确认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互报成交确认。其交易过程为:投资者双方协商好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交易要素,然后双方均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包括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全国股转系统对符合规定的申报予以确认成交。

  协议转让过程中投资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1)协议转让股有涨跌幅限制,因此定价申报时需要准确填写申报价格,谨防出现价格错误被对手方点击成交。

  (2)双方填报的互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价格、数量、约定号必须完全一致,买卖方向应当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应当相符,否则会导致申报失败做撤单处理。

  (3)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即时匹配成交,应选择成交确认申报,而不是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4)对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会作撤单处理,不会保留在系统中。

  (5)定价申报方式可能会被任一投资者点击成交,因此,如投资者欲与确定对手方成交,请选择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

  开盘价与收盘价如何形成?

  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盘价为当日最后 30 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最后30 分钟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三)做市转让方式

  1.什么是做市转让?

  做市转让方式是指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成交的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不得超过 5%。

  2.全国股转系统做市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只可进行限价委托。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

  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3.投资者与做市商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做市转让方式下成交价格均以做市商报价为准,投资者在下单前应参考做市商的报价信息,不宜以偏离做市商做市申报价格过多的委托价大量下单。因为,投资者到价订单即时与做市申报撮合成交,若投资者以高价大量委托买进或低价大量委托卖出,当做市申报数量全部成交后,做市商可能更改报价,此时投资者价格偏高的订单活价格偏低的订单肯呢过以较为不利的价格成交。

  4.做市商报价豁免情形及恢复报价义务如何规定?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出现该情形后,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的 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出现该情形后,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5.开盘价与收盘价如何形成?

  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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