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市公司会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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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上市公司会计监管

  国内的银广厦、郑百文,美国的安然、施乐、世界通信莫不如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是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监督,但如何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质量进行监督,目前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加强上市公司会计监管

  一、从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说起

  2001年10月3l日,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涉嫌会计报告造假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局会调查,并于12月2日宣告破产,掀起了美国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2002年6月,美国世界通信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事发,进一步加剧了美国的会计信任危机。承担这两大公司外部审计的原“五人”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公司,也因审计失败而倒闭。在社会各界的敦促下,2002年4月和7月,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7月30日,该法案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生效。

  《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不仅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许多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而且还在很多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新规定的首要内容,是建立一个独立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此之前,美国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一直采取的是行业自律的模式,由隶属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公共监管委员会(POB)负责,其主要工作包括同业互查,通过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评估成员企业对自己的审计失败行为所作解释的合理性,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改善会计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安然事件后,POB的行业监管受到广泛的质疑,主要原因是认为POB的活动直接受制于它所监管的行业,POB成员不得不听命于AICPA而难以保持独立地位,特别是POB的经费来源于监管对象更是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PCAOB的设立,使会计行业的监管权由行业自律组织转向行业外的独立机构。

  PCAOB属于非营利法人组织,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原来的POB不同,PCAOB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其筹资具体办法是:PCAOB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每年制定出年度预算,然后在所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中进行分摊,分摊的基础是上一会计年度每家公司月平均市值占所有公司月平均市值的比例。从每家公司收取的资金即形成“会计支持费用”,成为PCAOB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每年的主要资金来源。PCAOB为处理会汁师事务所的注册申请和年度报告所发生费用的资金来源,则通过各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注册费和年费解决。PCAOB由5名理事组成,主要目的是监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审计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以保护投资者乃至公众的利益。

  由此可见,美国新的会计行业监管体系有两大优点:一是独立性强。二是权力大。法案规定PCAOB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计准则的制定权、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权、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罚权等。但其也有缺点:一是法案规定,PCAOB的5名理事中至多只有2名理事来自会计行业,专业胜任能力偏弱。二是虽然其权力很大,但很难用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众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属实,仅靠PCAOB的5名理事来查证是困难的。如果要等到公众公司的欺诈行为已经发生,舞弊事件已经暴露,再由PCAOB出面来处理,那成立这个机构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

  二、关于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构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的出台及PCAOB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的会计行业监管从自律性监管转向了强制性监管。尽管这种体制在实施中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勿容置疑的是这种监管体制比以前更进了一步,更趋完善,更为有效。我国的证券市场同美国相比,显得更不成熟,会计欺诈案件发生频率更高。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强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告审计的监管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一直是财政部授权,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2002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其中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等行政职能,改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改由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负责;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改由财政部条法司负责。这是财政部根据我国实际,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采取的新举措。但是,上市公司会计报告审计质量由谁来具体监督,还是未能得到解决。笔者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条关于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可以将现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师监督处和稽查局稽查二处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上市公司再审计局,强化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监督。所谓再审计,就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后,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以及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实施的审计。再审计局属中国证监会直属机构,工作重点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

  ――人员组成。再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人员构成中,注册会计师的比例应该达到80%以上。再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再审计局全职工作,不能在其他任何单位或机构中兼职。

  ――职能配置。具体负责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期货从业会计师的监管;负责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造假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及处罚决定的拟定。

  ――经费来源。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部来源于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每年年初,再审计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证监会审批。经证监会审批的预算,由所有上市公司进行分摊。分摊公式是:某上市公司应分摊的费用=再审计局年度预算X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月平均市值/深沪两市所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月平均市值。为维护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再审计局在实施再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工作机制。通过对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再审计,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需要进行再审计的上市公司的确定,有两种办法:一是将现有深沪两市2000多家上市公司,按照行业进行分类,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确定上市公司作为再审计的对象;二是直接将群众举报比较多、可能存在较大问题的上市公司直接作为再审计的对象。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再审计,一是可查清上市公司的问题;二是可以通过调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意见书,直接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监管手段。对审查出的问题,由再审计局报证监会商财政部,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违法情节的轻重,给予吊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取消从业资格以及罚款等处罚。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结语

  上市公司再审计局是专职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一个机构。它与财政部会计司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能并不重复。财政部会计司的监管是对整个会计行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这种监管更全面;而上市公司再审计局的监管,只是对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资格(即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且正在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一种监督,这种监督更具体。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认定及处罚方面,上市公司再审计局代表证监会与财政部有关司局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审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上市公司再审计局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分属于不同的行业,其经费也不具体来源于被审计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因此,从理论上讲,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再审计局在审计方面的独立、公正、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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