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27 07:50:46 设备监理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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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设备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登记服务的公告》(2014年第87号)、《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章程》和《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需按本办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执业。

  第三条(职责)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管理、继续教育管理和执业检查的组织实施,负责向社会公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相关信息,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与监督。

  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认可的登记机构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办理、继续教育和参与执业检查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登记条件)申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是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个人会员;

  (三)承诺遵守会员章程、履行执业会员义务;

  (四)经受聘执业单位同意;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登记类别、形式及时间)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每一登记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首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时间

  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自证书取得之日次年11月30日前办理首次登记。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需完成20学时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

  (二)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首次登记申请表3份,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机构和执业单位各保存1份(见附表1);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机构各保存1份;

  3.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机构各保存1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在设备监理工作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1年的;

  4.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的。

  第七条 延续登记

  (一)延续登记条件

  登记有效期满,应在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除满足首次登记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且在上一登记有效期内经受聘单位业绩考核合格。

  (二)延续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延续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3份,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机构和执业单位各保存1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按注销登记处理:

  1.本办法第六条(三)中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之一的;

  2.不满足延续登记条件,且在1年内未完成整改的;

  3.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延续登记或变更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

  4.不接受执业检查。

  第八条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时间

  执业单位变更,应在登记有效期内自变更执业单位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各3份,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机构和执业单位各保存1份。

  1.变更申请表(见附表2);

  2.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相关证明复印件;

  3.现执业单位聘用关系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登记。

  (一)本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有第七条(三)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的情形之一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2年后,经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条(登记证书和执业印章)完成登记,即可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证书(IC卡),并可自愿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申请办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印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证书(IC卡)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统一制作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登记机构发放,执业印章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信息表》可登录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打印,信息与登记IC卡信息一致。

  注销登记者,应主动交回登记证书及执业印章。其登记证书及执业印章在注销登记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信息公示)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向社会公示注册设备监理师相关信息:

  (一)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照片、登记IC卡号、登记有效期、登记类别、执业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执业检查情况及处理信息;

  (三)违反会员章程、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理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 执业要求及执业检查

  第十二条(执业会员权利)注册设备监理师办理登记后,成为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权利;

  (二)在设备监理活动中,使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标志,对个人执业会员资格进行宣传;

  (三)对侵犯执业会员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投诉。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义务)执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章程》、《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及本办法;

  (二)遵守《设备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规定;

  (三)遵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等设备监理管理规范;

  (四)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执业检查;

  (五)同意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执业规定)在设备监理活动中,注册设备监理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只在本人专业能力范围内承担监理服务,恪守监理职责、行使监理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正直、公平、诚实的态度提供监理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与所监理项目相关的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二)不得泄露委托人和被监理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注册设备监理师的名义从事设备监理业务;

  (四)不得与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监理工作质量;

  (五)不得将不合格的设备、零部件及有关的材料按合格签字;

  (六)不得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

  第十五条(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执业会员的自律检查和处罚。

  (一)对执业会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二)核查和处理对执业会员的投诉、举报。

  (三)对违反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章程、执业要求等相关规定的执业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注销登记的处罚。

  (四)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执业检查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要求)注册设备监理师应不断提升和保持自身执业能力,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组织管理和实施)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登记机构采取面授、远程、组织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学时管理)

  (一)每一登记有效期内(3年)累计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

  (二)鼓励有条件的设备监理企业自行组织本单位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培训,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最多可记录40学时。

  (三)面授继续教育每次记录20学时(2天)。远程继续教育每一课程记录20学时。每一登记有效期内,面授继续教育不少于20学时。

  (四)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论文,每篇论文记录继续教育20学时;参加设备监理行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交流、授课等每次记录继续教育20学时。每一登记有效期内,以发表论文及参加活动记录继续教育不超过40学时。

  第十九条(课程管理)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对登记机构自主开发的课程进行指导和认可,对企业培训课程进行认可。

  第二十条(师资管理)从事注册设备监理师继续教育的授课教师,应经过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统一培训或认可。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国民待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台、港、澳地区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可按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登记工作程序)有关登记机构的认可、登记工作程序及要求按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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