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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导语: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的活动。如果说医生的职责是为人们医治生理上的疾病,那么,社会工作者的职责首先是帮助那些在社会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的人。从最初的施舍、慈善行动发展而来的社会工作一开始就带着鲜明的助人的特征,成为一种充满爱心的崇高的事业。
第一条 “苏州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Suzhou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英文缩写:“S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的单位和专家,市、市(县)区社会服务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也是为苏州市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团结社工、发展专业、服务社会、促进和谐”的理念,为社会工作者及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推进本市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为构建良好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苏州市干将路178号苏州大学北校区逸扬楼B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促进我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
(二)倡导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服务理念,协助政府部门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和指导;为各区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培养职业操守,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自律。汇集一线社会工作者需求,积极反映、倡导推动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全市社会工作者提供登记和注册管理服务。
(五)开展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岗前培训、后续培训、督导人才专业培训;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的考前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为地方党政干部及社会工作用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六)宣传社会工作理念,弘扬社会工作文化,塑造行业形象,提升行业地位。承办各类宣传活动,统一社会工作标识、形象,积极开发媒体合作和专业网站建设等。
(七)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级社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境内外社会工作组织和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提高社会工作实务水平。
(八)开展各类社会工作评比表彰及学术交流、文化、体育活动,促进社会工作业内交流,推动社会工作行业整体发展。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完成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为登记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的个人及其他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单位会员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团体以及关心、支持社会工作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个人会员,还应具备: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并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信息登记系统内登记,所在城市为苏州大市范围;
(3)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会工作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
(四)单位会员,还应具备:
(1)法人资格;
(2)与社会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会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相关文件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其会员证:
(一)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三)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会费的变动;
(七)审议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请顾问、高级顾问和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工作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五)组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六)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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