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0-08-19 18:54:02 生产管理 我要投稿

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全生产管理制度

  引导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区域(专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经理、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经理是本公司、本区域(专业)公司、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工程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建立以经理(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以党、工、团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各区域(专业)公司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部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域(专业)公司应结合各自实际,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建、电气、机械专业人员,归口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熟知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能够熟练应用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具体管理。各单位要支持并帮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各项目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的配置原则:

  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并不应少于4人;

  区域(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2人;

  项目部——1万平方米及以下为1人,1~3万平方米为2人,3~5万平方米为3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组。

  道路、桥梁、构筑物、市政、安装、装饰等工程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1人,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2人,5000万元以上3人的原则配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动力、机电、大型机械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要把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公司副职和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审批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费用,并对其投入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7、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状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领导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6、领导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审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7、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总工程师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审核、批准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审批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制定生产岗位尘毒、噪声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或规划。

  4、指导并参与对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5、参加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会计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并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情况实施监督,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3、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并适时组织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效益分析工作。

  4、支持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健康安全全面负责。

  2、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规划及实施计划。 3、认真执行“五同时”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分析、预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落实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4、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5、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严格遵守有关用工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含外包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7、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进行监督和落实,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协助事故调查,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3、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实施。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7、做好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发生时现场保护工作,并协助事故调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监督其实施,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结果负责。

  4、主持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领导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攻关,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并负责其实施。

  6、组织并主持对各种重大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落实整改。

  8、参与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五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例会:

  1、为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公司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公司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3、公司所属各区域(专业)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各项目部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制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6、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落实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完成对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8、各单位必须坚持使各级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制度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

  区域(专业)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以查处“装置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

  项目部安全检查应以经常性安全检查和自查、互查、交接查为主,以查处“操作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周组织进行一次。

  各级检查都应对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评比的主要依据。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大型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用电、深基坑支护、压力容器等专业性或重大危险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各级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第五十三条 总、分包及联营队伍管理:

  1、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进行监督检查。

  2、录用分包队伍,要引入竞争机制,由公司统一录用,并制定考核标准,录用的分包队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纳入公司管理。

  3、总、分包单位间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责任指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现场防护要求,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

  1、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必须加强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3、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充分保证,经费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印发宣传品、图片展览、安全知识竞赛、专场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6、公司法人代表、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每年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其它管理人员不得

  少于24学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7、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各项目部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各施工队(联营队)负责人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实施。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9、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时,必须通过相应的施工队及班组级安全教育。

  10、公司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班组安全活动:

  1、为不断提高职工的全员安全意识,必须坚持班组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

  2、各班组坚持每日班前安全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坚持每日班中跟踪检查、班后讲评。

  3、班前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根据班组承担工程的特点、施工部位、人员情况、天气变化、周围环境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可采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整理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检查机电设备、维修安全设施、清理周围环境、排除不安全因素等多种方式。

  4、每周五或周六为“班组安全活动日”,各班组要对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布置,同时还要对本班组全体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学习有关安全知识。“班组安全活动日”的内容和形式要结合实际,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5、班组安全活动工作要充分利用时间,因地制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实效。

  第五十六条 安全技术管理: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不断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安、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各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3、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措施,以搞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搞好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工作,搞好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4、各项目部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①工程开工前,项目主管工程师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及施工员进行交底。

  ②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员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班组长将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作业人员。

  ③各级安全技术交底要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交底要一式三份,由交底人、接受人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存档备查。

  ④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作业。

  5、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完整、标准、规范。

  第五十七条 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砼输送泵、搅拌站及物料提升机等)由公司机械租赁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其实施监督。

  2、机械租赁公司应在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向设备使用单位做好书面交底,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机械租赁公司的指导下,按交底书的要求,做好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备进场所需的道路、场地、设备基础施工图、预留预埋等)。

  3、机械租赁公司负责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场组织、安装调试、拆卸退场及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向当地设备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报检、报验,未经当地设备监督、检验部门许可和验收合格的大型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机械租赁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原则,做好对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所有从事与大型机械设备作业有关的起重、信号指挥、司索、维修保养等人员均必须由机械租赁公司统一派遣,禁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机械租赁公司应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的要求,认真做好对与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管理有关的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并及时报设备使用单位备查。

  6、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合机械租赁公司做好对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支持或强迫大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7、机械租赁公司对大型机械设备的拆、安、顶升、加节等作业仅限定在公司已经取得拆、安许可的省、市范围内;在公司未取得拆、安许可的省、市范围内,大型机械设备的拆、安、顶升、加节等作业,由机械租赁公司选择具备当地拆、安许可的专业队伍完成,机械租赁公司负责对其专业队伍实施监督与管理。

  8、机械租赁公司应把对外租设备的管理纳入到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第五十八条 安全评估、报监、报表:

  1、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在其所施工工程开工前,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开工项目的安全监督手续,并及时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各区域(专业)公司应严格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督促项目部做好对项目的阶段安全评估(安全核验)工作,做好对项目安全达标及文明创建工作的领导。

  3、各区域(专业)公司应指定专人,及时、认真、准确地做好各类安全生产报表。 第五十九条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各项目部应依据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制定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落实责任,分解到人,保证其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2、所有施工现场均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周边连续设置不低于1.8m的砖墙围墙,抹灰、刷白、压顶,做到稳固、美观(济南地区应当使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其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3、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单独设置警卫室,警卫人员要认真负责,室内保卫制度齐全,记录资料完整。

  进出口处醒目位置应设置规格统一、内容齐全的施工标牌:

  ①施工单位简介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

  ②工程概况;

  ③施工现场平面图;

  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

  ⑤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4、各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应合理,施工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要严格分隔,各区域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现场灭火器材配置要合理,卫生责任区要责任到人,划片包干,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5、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应齐全、标准、有效。对在临街及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在其他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总高度30m以下的,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30m以上的,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或半封闭防护。

  6、各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予硬化,做到平整、畅通,道路入口处、交叉处应设指示(导向)牌,危险地段应设警戒标识,夜间设红灯示警。

  7、各施工现场应设置供、排水设施,施工场地不得积水,输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 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进行沉淀处理,未经沉淀处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不得有泥浆、废水、污水外流,不得妨碍周围环境。

  8、各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等应严格按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布置,各种料具要严格分类,堆放整齐,并挂牌标识。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存放,并加强管理。

  9、各施工现场应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语。

  10、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其噪声和振动应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夜间施工的,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要做到施工不扰民。

  11、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12、施工现场堆放、使用砂石、粉煤灰等散装建筑材料,应遮盖或洒水压尘。装卸散装建筑材料,不得凌空抛扬。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清理车轮泥沙,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13、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或场所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同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场所及职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出口。

  职工宿舍区内应有灭蝇灭鼠措施,有防寒保暖和防煤气中毒设施,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m2,应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每室应不超过20人,室内应通风无异味、无垃圾,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轮流卫生值日。

  14、职工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灶台、卖饭口等部位要镶贴瓷砖,室内通风、排气、排水设施应保持良好,生熟食品分开,无蝇无鼠。

  食堂从业人员要定期体检,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15、各施工现场应设置保温、加盖、上锁的开水桶,要保证饮用水的安全与卫生。

  16、各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纱门、纱窗,墙面刷白,地面抹灰,专人打扫,定期消毒,高层作业应至少每三层设便溺设施。

  17、职工生活区内应设文化室、淋浴室,为职工的学习、洗澡创造条件。

  各项目部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卫生防病教育,并应配备急救员,备有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18、各施工现场要认真做好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搞好社区共建。

  第六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各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3、各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协同材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杜绝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4、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第六十一条 危险作业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2、危险作业必须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3、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4、深基础、人工挖孔桩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塌方、漏电、断绳、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每班不得超过2小时。

  深基坑边坡支护要经力学计算并经审核、审批。槽、坑、沟、井边设围护,1m以内不得堆土,1.5m以内不得存放材料、机具。

  5、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6、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7、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8、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10、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11、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颠倒,不得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13、吊架、挑架、挂架、模板支撑系统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经过审核、批准的设计计算书、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14、现场各种脚手架、临建、洞口临边防护、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及施工机具搭设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单必须有量化的验收内容,签字手续齐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保护

  1、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期及哺乳期的保护工作。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

  3、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妇科疾病患者及时治疗。

  第六十三条 工伤事故管理:

  1、公司对工伤事故实行统一管理。

  2、工伤事故报告应采取快报方式,逐级完成。

  事故现场负责人(或现场目击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最快方式,向公司工程部或公司领导进行报告。

  公司领导应在接到事故现场负责人的报告后,立即向局工程部(或局领导)进行报告,同时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重伤事故的报告不超过24小时,死亡事故的报告不超过4小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3、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或录像、写出详细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方可移动现场物件,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或打击报复。

  5、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应长期完整保存,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科学研究。

  6、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伤亡事故上报和查处,不得隐瞒不报。

  7、事故调查完毕,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落实与处理。

  8、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伤事故报表和月度工伤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或迟报。 第六十四条 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司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以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区域(专业)管理”、“一岗双责(既对分管面负责,又对分管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原则。

  3、否决内容:公司党、政、工每年全方位目标考核后所授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兑现)等。

  4、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的单位(集体)及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获得的先进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兑现)等。

  5、否决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一票否决:

  ①发生一次及其以上死亡、重伤事故或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一次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的。 ②没有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

  6、每年由公司工程部向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公司党委、公司工会等单位提出否决意见。

  7、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并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严格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奖 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

  第六十六条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频率不超标、无重大机械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各项安全管理全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

  2、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安全措施经费满足需要。

  5、劳务队伍的录用、管理及使用符合要求,并签定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合同(协议)。

  6、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实现年度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指标。

  7、上级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工地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50%以上,现场防护按标准,无重大事故隐患。

  8、未因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被上级部门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未被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未被业主或总承包单位予以投诉。

  9、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等及时、准确、迅速,无遗漏。

  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800元、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2000元、项目其他人员800元。

  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10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8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1000~2000元。

  奖公司工程部经理10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800元、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1000~2000元。

  凡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状的,按责任状的规定予以兑现。

  第六十七条 建设部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安全大检查时,无不合格工地,被查工地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高于当地平均管理水平的,公司将分别予以奖励。

  1、建设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安全大检查时,受到建设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给予奖励:

  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8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600元、项目其他人员600元。

  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各5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400元。

  奖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4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300元。

  2、所在市安全大检查时,受到所在市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秀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给予奖励:

  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6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400元、项目其他人员400元。

  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各4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300元。

  奖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3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200元。

  第六十八条 由于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受到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表扬的,公司将给予受表扬项目部3000~5000元的奖励。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单位(集体)2000~3000元,奖励个人1000~2000元。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单位(集体)2000~3000元,奖励个人1000~2000元。 第七十条 公司对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所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对预防重大事故、排除险情有功及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经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核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单位(集体)4000~8000元,奖励个人2000~5000元。

  第七十一条 公司每年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公司将对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同公司其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标准一致。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所在单位将予以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一人,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30000元;因责任事故,重伤一人,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5000~10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或重伤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3、凡因责任原因,一次造成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将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按每死亡一人罚款60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并进行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5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4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300~5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500~1000元。 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5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4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300~500元。

  罚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5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4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20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16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1000~20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2000~4000元。

  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20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16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1000~2000元。

  罚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1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8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A、对事故所在项目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B、对事故所在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3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6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C、对事故所在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500~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00~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D、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6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2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4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E、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F、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3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6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G、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500~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00~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H、对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5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I、对公司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16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4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区域(专业)公司、项目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3、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每出现一个不合格工地的。

  4、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编制施工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0、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11、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12、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或对安全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

  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安全技术资料严重缺项的。

  18、进行土方开挖、爆破、吊装、砼浇捣及各类拆除等作业时,未予以申报、审批,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0、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1、多家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的。

  22、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23、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25、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监督手续的,或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核验)的,或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26、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按进度、季节等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27、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28、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29、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施工标牌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30、因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阻塞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1、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32、深基坑施工不采取防护措施,危及毗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33、临街、临近高压线、地下管线或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34、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35、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3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37、未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38、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39、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40、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对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或表彰的。

  第七十五条 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出现不良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处罚。

  1、公司给予对在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罚款或被通报批评的单位1000~2000元的罚款。

  2、公司给予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工程的项目部3000~5000元的罚款。

  3、公司给予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的项目部2000~4000元的罚款。

  4、公司给予对在建设部组织的全国安全大检查中,低于当地平均分数的工程的项目经理2000元的罚款,给予项目有关责任人员1000~2000元的罚款。

  5、凡出现上述四种情况之一者,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主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负责人当年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奖不予兑现。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各类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对不能按时完成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工程的项目部及所在区域公司予以处罚:

  罚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800元、项目其他管理人员600元。

  罚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各10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800元。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违章蛮干、不听劝阻、不服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从业人员予以罚款处理。

  1、第一次违反者,罚款100~200元;第二次违反者,罚款加倍;对屡教不改者的罚款金额,以所犯次数和第二次罚款数额相乘计算,并调离工作岗位。

  2、危及他人安全与健康,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违章罚款外,还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等费用。

  第七十八条 对因他人违章造成个人伤害,或因不可抗拒外力原因造成伤害的,公司不予罚款。

  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

  1、从科技基金中列支。

  2、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第八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管理:

  1、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本《制度》所列的各种奖励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

  3、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权为公司工程部,由工程部经理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十一条 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要当场付款,特殊情况可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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