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

时间:2024-07-11 01:54:10 跆拳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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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

  跆拳道(韩文:,英文:Taekwondo),是现代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之一,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的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

  前 言

  竞技跆拳道运动经过3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悉尼、雅典、北京3届奥运会的磨练,其竞赛理论、竞赛规则以及裁判方法更加科学、严谨、规范,不仅促进了本项目技战术创新,也使比赛更加精彩、激烈。

  我国自1995年正式开展跆拳道项目以来,竞赛理论、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的研究和制定,经历了“学习引进、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总体的指导思想是力求搭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内竞赛平台,体现并倡导“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思想。实践证明,坚持这一正确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使我国的跆拳道运动不断发展壮大。

  为了增强跆拳道比赛的观赏性和公正性,备战国际大赛,依据世界跆拳道联盟最新颁布的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国内跆拳道竞赛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跆拳道运动员参与国际大赛竞争的需要,中国跆拳道协会对现行的竞赛规则及解释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新的《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竞技)》,原竞赛规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 总则

  一、《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竞技)》(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世界跆拳道联盟(WTF)(以下简称世跆联)所颁布的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所制订。

  二、本规则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主办或组织的所有跆拳道竞赛所使用的统一规则,目的是保证竞赛公平顺利地进行,并确保本规则在竞赛中得到执行和应用。

  (注释1)

  本规则的核心条款和内容全部依据世跆联所颁布的最新竞赛规则及解释,部分条款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内竞赛工作的任务与目的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注释2)

  第一条的目的是保证全国范围内的跆拳道竞赛规范化,所有不符合此基本规则的竞赛均不被视为跆拳道竞赛。

  (注释3)

  以下使用“注释”和“解释”的内容是对有关条款的内涵和本质定义进行说明。当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对本规则的认识和解释产生分歧时,裁判员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如需改动有关条款,须经过中国跆协批准。

  (解释1)

  须经中国跆协批准:任何团体会员需更改本规则的某条款,必须在规定比赛时间的1个月之前将更改内容及其理由报请中国跆协审批。

  (解释2)

  1)体重级别;2)裁判员人数;3)检查台、记录台、临场医务台人员;4)比赛时间等条款内容,可经中国跆协批准后更改,但“有效得分”、“警告”、“扣分”、“比赛场地”等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更改。

  第三条 比赛区

  比赛区应为8米×8米、水平、无障碍物、正方形的场地,或由中国跆协批准使用的其它规格的比赛场地。

  比赛区应铺设经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必要时,比赛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置于一定高度的平台上。为保证运动员的安全,比赛场地边界线外应有与地面夹角小于30度的斜坡(见附图1)。

  一、比赛区的划分

  (一)8米×8米的区域称为比赛区;

  (二)比赛区的外缘线称为边界线;

  (三)比赛记录台和临场医务台面对比赛区的边缘线为第1边界线,顺时针旋转依次为第2、第3、第4边界线;

  (四)边界线以外需铺设比赛垫,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尺寸大小可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确定,宽度为1-2米。

  二、位置 (见附图2)

  (一)主裁判员位置:距离比赛区中心点向第三边界线方向1.5米处;

  (二)边裁判员位置:第一边裁判员在第一、二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0.5米处;第二边裁判员在第二、三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米处;第三边裁判员在第三、四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米处;第四边裁判员在第四、一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米处;

  (三)记录台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向后至少2米处,面向比赛场地,并距离第一、二边界线夹角2米;

  (四)临场医务台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右侧向外至少3米处;

  (五)运动员位置:运动员的位置是相对的2点,距离比赛区域中心点各1米,距离第一边界线4米处(青方距离第二边界线3米,红方距离第四边界线3米);

  (六)教练员位置:位于本方运动员一侧的边界线中心点向后1米处;

  (七)检查(检录)台位置:检查(检录)台位于比赛场地入口处附近。

  三、赛场环境

  (一)为参赛运动员提供适当面积的热身区域和检录区域;

  (二)比赛场地的高度、照度、温度和湿度适于运动员进行比赛;

  (三)具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施和措施;

  (四)提供比赛所需的比赛景观和体育展示及其他环境和设施。

  (解释1)

  比赛区应铺设有弹性、平整的由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颜色搭配必须避免刺眼或引起运动员、观众视觉的疲劳,应与运动员的护具、服装、垫子表面颜色协调一致。

  (解释2)

  比赛区:应是8米×8米的正方形,环绕比赛区域应有至少2米宽的安全区域。因此,1片比赛场地的面积至少为12×12米。

  (解释3)

  比赛台应按照如下插图搭建。

  附图1 比赛台

  附图2 比赛场地

  B1-4

  边线1-4

  J1-4

  边裁判员1-4

  C-R

  红方教练

  C-B

  青方教练

  DOC

  随队医生

  (解释4)

  检查台:在检查台,裁判员需检查运动员所穿戴的护具装备是否经中国跆协认可,尺寸大小、穿戴松紧程度等是否合适,如不合适,则要求运动员更换合适的护具。

  (执裁指导)

  裁判员必须充分理解“比赛区”的定义并在比赛中掌握好尺度,避免过多中断比赛。

  第四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

  一、运动员资格

  运动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加中国跆协所举办的赛事。

  (一)必须是中国跆协的个人会员,其代表的参赛运动队属于在中国跆协注册的团体会员;

  (二)当年度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有效;

  (三)持有中国跆协颁发、或经中国跆协推荐获得国技院/世跆联颁发的相应段位、级位证书;

  (四)参加青少年比赛的运动员年龄符合中国跆协颁布的竞赛规程的规定;

  (五)无违反《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条例》的行为;

  (六)参加中国跆协各级团体会员和地方协会举办的比赛必须符合当地协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解释1)

  参赛资格: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中国跆协的个人会员,并只能代表在中国跆协注册的某一个团体会员单位参赛。依据是当年在中国跆协进行年度注册的注册文件和相应证明。

  (注释1)

  通常全国青年锦标赛的年龄限制为14—17周岁,以比赛当年的年份计,不按日期计算。例如,比赛日期为2004年9月9日,出生日期为1987年1月1日—1990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动员有资格参加比赛。

  二、教练员资格

  教练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在中国跆协所举办的赛事中担任教练员。

  (一)必须是中国跆协的个人会员,其代表的参赛运动队属于在中国跆协注册的团体会员;

  (二)持有中国跆协颁发的教练员资格证书,并通过中国跆协当年的年度审核;

  (三)持有中国跆协颁发、或经中国跆协推荐获得国技院/世跆联颁发的相应段位证书;

  (四)参加并通过中国跆协举办的教练员培训班的考核;

  (五)参加中国跆协各级团体会员、地方协会举办的比赛必须符合当地协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比赛服装和护具

  (一)运动员穿着和佩戴的道服和护具必须由中国跆协指定或认可;

  (二)运动员比赛时须佩戴护具,包括:护胸、头盔、护裆、护臂、护腿、护齿、手套等。其中护裆、护臂、护腿应戴在道服内;除了头盔,头部不得佩带其它物品。与宗教信仰相关的物品,应提前获得许可并佩带在头盔或道服内;

  (三)教练员在赛场执教时,必须穿着规范的运动服、运动鞋。严禁穿着与比赛不相适应的衣着入场执教。

  (解释2)

  护具的大小和运动员的级别相对应。同一级别的运动员穿戴相同尺寸的护具参加比赛。

  (解释3)

  护齿:护齿的颜色只能是白色或透明。如果有医生诊断证明使用护齿会对运动员造成伤害,该名运动员可不戴护齿。

  四、药物控制

  (一)在由中国跆协举办和认可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禁止携带、使用和提供国际奥委会(IOC)禁用的药品和使用禁用的方法;

  (二)中国跆协有责任委托中国奥委会反兴奋JI委员会随时对运动员进行药检;

  (三)赛事组委会必须无条件配合药检工作;

  (四)任何拒绝药检或药检证明违反有关规定者,取消其比赛成绩,比赛成绩按顺序递补。同时,按《中国跆拳道协会兴奋JI违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五、责任与义务

  (一)比赛中发生伤害和死亡事故时,不得向主办方、组织方、对方运动员追究责任。过失行为导致的事故应追究过失方的责任;

  (二)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应当统一为运动员办理跆拳道专项保险。

  第五条 体重级别

  一、体重分为男、女级别

  二、体重分级

  (一)成年组:

  (二)奥运会、全运会:

  (三)青年奥运会: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

  三、青少年比赛的级别设置,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由赛事组委会报请中国跆协认可。

  (注释)

  —— 跆拳道竞赛是运动员通过直接身体接触、身体对抗决定胜负的项目。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同时使运动员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使用技术,设置了体重分级体系;

  —— 男、女运动员分别在各自的性别和级别组进行比赛,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 根据实际参赛情况,必要时可取消或合并比赛级别。

  (解释1)

  “以上”和“以下”的界定:

  称量体重的精确程度以小数点之后的百分位为测量标准。例如:50公斤以下级的称量标准,49.99公斤、50.00公斤、50.009公斤均为合格,50.01公斤为不合格。

  50公斤以上级的称量标准,49.99公斤为不合格,体重从50.01公斤起为合格,以此类推。

  第六条 比赛的种类和方法

  一、比赛种类

  (一)个人赛:个人赛一般在相同体重级别的运动员之间进行;运动员在1次赛事中只允许参加1个级别的比赛;

  (二)团体赛

  1、按体重级别进行5人制团体赛,级别如下:

  2、按体重级别进行8人制团体赛;

  3、按体重级别进行4人制团体赛(将8个体重级别中相邻2个级别合并成为4个级别)。

  二、比赛方式

  (一)单败淘汰赛;

  (二)复活赛;

  (三)循环赛或其它赛制。

  三、包括全运会在内的综合性运动会的跆拳道比赛一般采用个人赛制。

  (解释1)

  在锦标赛体系中,竞赛以个人为基础,团体名次根据个人成绩进行综合积分统计来决定。

  积分方法:

  1.团体名次应根据如下条款由总分决定:

  —— 称重合格后,每1名上场比赛的运动员获得基础分1分;

  —— 每赢得1场比赛加1分(包括轮空场次);

  —— 每1枚金牌加7分;

  —— 每1枚银牌加5分;

  —— 每1枚铜牌加3分。

  2.如2支参赛队积分相同,先后名次按以下办法排列:

  (1)按各队获得的金、银、铜牌数顺序;

  (2)参赛运动员人数顺序;

  (3)大级别获得分数多者顺序。

  3、在团体赛中,每场团体赛的结果由单一参赛队成绩决定;

  4、8个体重级别模式:

  在8个级别的团体赛中,获胜5场以上为胜方。如果因2队平分不能确定先后名次(4比4),则各队选派1名同级别的代表进行加赛,此时的上场运动员不能为替补;

  5、在上述模式中,如果某一队在全部比赛结束之前就已经因获胜场数多而获胜,原则上剩下的比赛仍须进行。如失败的一方希望放弃余下的比赛,比赛结果不按累计积分计算而视为“失去比赛资格败”(以下简称“失格败”)。

  第七条 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是指每场比赛为3局,每局比赛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青少年比赛时间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注释)

  可根据特殊需要对局数、比赛时间及休息时间进行调整,但每局比赛(包括加时赛)2分钟的时间规定原则上不能改动。

  第八条 技术会议与抽签

  一、技术会议

  (一)比赛开始的前1天或2天召开由技术官员、各参赛队领队及教练员参加的技术会议;

  (二)技术会议中,由技术代表或其他技术官员就比赛相关技术事宜进行说明,并主持抽签工作。

  二、抽签

  (一)抽签方式包括电脑抽签和人工抽签2种;

  (二)抽签的方法和顺序应由技术代表决定;

  (三)技术代表或其指定人员代替未出席技术会议的参赛队进行抽签;

  (四)抽签结果由技术代表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变更。

  (注释1)

  技术会议上所公布的内容以及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竞赛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称重

  一、称重方式

  (一)按级别于比赛日的前1天进行称重;

  (二)所有级别于第一比赛日前1天进行称重。

  二、称重时间和地点由赛事组委会决定。称重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如称重不合格,在1小时内有1次补称机会。

  三、称重时,男运动员着内裤,女运动员着内裤、胸罩。如运动员要求,允许裸体称重。

  四、赛事组委会应提供试称用的体重秤(误差不得超过0.01公斤),放置于运动员驻地或训练场馆。

  五、运动员须持有效参赛证件参加称重,否则按称重不合格计。

  六、监督与确认

  (一)称重的各个环节须由裁判员和赛事组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共同执行。如有必要,可由参赛队代表进行监督;

  (二)称重结果须经技术代表或有关技术官员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更改。

  (解释1)

  —— 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是指按赛事组委会或中国跆协排定的比赛日程,在预定日期进行比赛的参赛选手;

  —— 比赛前一天:称重时间由赛事组委会确定并在技术会议上通知参赛队,称重时间不超过2小时。

  (解释2)

  女子称重地点应与男子分开,并由女性技术官员负责进行。

  (解释3)

  正式称重不合格:如果运动员正式称重不合格,不能获得基础分。

  (解释4)

  试称用的体重秤必须与正式的体重秤型号相同,并具有相同的精确度,在赛前由赛事组委会核对无误。

  第十条 比赛程序

  一、检录

  运动员在规定时间持有效参赛证件到检录区进行身份确认,领取护具,等候赛前检查。

  二、检查

  检录后,运动员必须接受包括至少1名裁判员在内的赛事组委会指定人员对其进行身体、服装、护具及用品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在指定区域等候点名入场。

  (注释1)

  运动员、教练员及队医不得携带任何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进入比赛场地;运动员不得有任何不服从检查的态度或行为。

  (注释2)

  除非有赛事组委会医生的证明,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脚部包裹物。

  三、点名

  入场前3分钟开始点名,每分钟点名1次,共点名3次。如比赛开始后1分钟仍未到场者,按弃权论。

  四、入场

  点名后,运动员和1名教练员进入比赛场地指定位置,并允许1名队医同时入场。

  五、比赛开始和结束

  (一)每场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给出“青”(Chung),“红”(Hong)的口令,示意双方运动员左臂紧夹头盔进入比赛区;

  (二)双方运动员相向站立,听到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和“敬礼”(Kyeong-rye)的口令时互相敬礼。敬礼时自然站立,腰部前屈不小于30度,头部前屈不小于45度。鞠躬完毕后,运动员戴上头盔;

  (三)主裁判员发出“准备”(Joon-bi)和“开始”(Shi-jak)口令开始比赛;

  (四)每局比赛由主裁判员发出“开始”(Shi-jak)口令即开始,主裁判员发出“停”(Keu-man)口令结束。即使主裁判员没有发出“停”(Keu-man)的口令,比赛仍将按照规定的时间结束;

  (五)最后1局比赛结束后,运动员相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脱下头盔并用左臂夹紧。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敬礼”(Kyeong-rye)口令时相互敬礼,在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退场。

  六、团体赛程序

  (一)2个参赛队的所有运动员在指定位置相向站立,按边界线方向顺序排列;

  (二)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程序按第十条第5款规定进行;

  (三)双方运动员需到比赛场外指定位置等侯上场;

  (四)比赛全部结束后,双方运动员进场相向列队站立;

  (五)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双方运动员退场。

  第十一条 允许使用的技术、允许攻击的部位

  一、允许使用的技术

  (一)拳的技术:紧握拳头并使用正拳进行正面攻击的技术;

  (二)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进行攻击的技术。

  (解释1)

  正拳:跆拳道传统技术中,“正拳”(Pa-run-ju-mok)就是使用紧握的拳头正面,迅速、有力地直线攻击对方躯干正面的技术。

  (解释2)

  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所进行的攻击技术是合法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上腿的部位,如小腿、膝关节等所进行的任何攻击是被禁止使用的行为。

  二、允许攻击的部位

  (一)躯干:允许使用拳和脚的技术攻击躯干部位被护胸包裹的部分,但禁止攻击后背脊柱;

  (二)头部:锁骨以上的部位,只允许使用脚的技术攻击。

  (解释3)

  被护胸包裹的部位是允许被攻击的合法部位。基于此,运动员比赛时须穿戴与其体重级别相对应的护胸。

  (解释4)

  头部和躯干:如附图3所示,锁骨以上的所有部位为头部;髋关节以上、锁骨以下的部位为躯干。

  第十二条 得分

  一、使用允许的技术,准确、有力地击中得分部位时得分。

  (解释1)

  “准确”:合法的攻击技术完全或最大程度地接触对方运动员允许被合法攻击的目标范围之内。

  (解释2)

  “有力”:

  1、 人工计分时:由边裁判员对击打力度进行判定;

  2、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电子感应器测量击打力度,根据体重级别、性别差异设定不同的力度标准。

  二、得分部位

  (一)躯干:护胸上蓝色或红色部分覆盖的躯干部位(见附图4);

  (二)头部:锁骨以上的头颈部位(包括颈部、双耳和后脑在内的整个头部)。

  附图4 得分部位:躯干

  三、分值

  (一)击中躯干计1分;

  (二)旋转踢技术击中躯干计2分;

  (三)击中头部计3分,主裁判员读秒不追加分;

  (四)一方运动员每被判2次“警告”或1次“扣分”,另一方运动员得1分。

  (执裁指导1)

  ——“继续”(Kye-sok)的执裁尺度: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应及时发出“分开”的口令该检查运动员的状态,然后读秒;

  —— “击倒”的尺度见本规则第17条。

  四、比分为3局比赛得分的总和。

  五、得分无效: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得分时,所得分数视为无效。

  (解释3)

  使用不合法的技术或犯规行为得分,该得分无效,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必须通过手势示意减去无效得分并给与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判罚。

  (执裁指导2)

  得分无效时,主裁判员应立即发出“暂停”口令,首先通过手势示意记录台减去得分,然后给与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计分和公布

  一、得分应立即计分并公布。

  (注释1)

  计分应遵循即时记分,也可称做“1秒钟”原则,4名边裁判员当中的3名以上在1秒钟之内对合法得分技术确认,即可以产生1个有效分。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无论采用什么计分方法均必须遵守此原则。

  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也可采取3名边裁判员执裁,其中2名以上记分有效的方式。

  (解释1)

  即时记分:意味着得分技术一出现应立即记分,延误一段时间之后再记分视为无效。

  (解释2)

  立即记录并公布:边裁判员的计分应立即公布在记分牌上。

  二、使用普通护具时由边裁判员使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有效得分。

  (解释3)

  使用普通护具时:

  —— 所有有效得分(包括1分、2分和3分),只能由边裁判员记录;

  —— 所有记分必须由边裁判员独立判断,并通过电子仪器将得分即时显示在记分牌上予以公布。如果无法使用电子仪器,边裁判员必须立即将得分记录在记分表上,并在1局比赛后公布。

  三、使用电子感应护具

  (一)躯干部位的有效得分,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感应器自动计分;

  (二)头部的有效得分,由边裁判员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即时记分。

  (注释2)

  为提高竞技能力并确保公平的比赛结果,比赛中所使用的电子感应护具必须符合中国跆协所颁布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分时,必须有3名或3名以上的边裁判员即时记分方为有效。

  (执裁指导)

  使用任何一种计分系统,边裁判员应遵守即时记分的原则,1局比赛结束时再记分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则的行为。

  五、在中国跆协主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须使用中国跆协监制或认可的电子计分系统,包括电子记分器、电子记录台,电子显示屏等。

  第十四条 犯规行为

  一、比赛过程中所出现的犯规行为,由场上的主裁判员执行判罚。

  二、判罚分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三、2次“警告”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最后1次奇数警告不计入总分。

  四、1次“扣分”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

  五、犯规行为的判罚

  (一)以下行为将被判罚“警告”

  1、双脚越出边界线;

  2、转身背向对方运动员逃避进攻;

  3、倒地;

  4、故意回避比赛,或处于消极状态;

  5、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6、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7、伪装受伤;

  8、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9、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10、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11、提膝阻碍或逃避对方运动员的攻击。

  (二)以下行为将被判罚“扣分”

  1、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4、故意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出现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六、运动员违背竞赛规则或故意不服从主裁判员时,主裁判员可计时1分钟后直接判其“失格败”。

  七、运动员被判罚“警告”和“扣分”累计达4分时,主裁判员判其“犯规败”。

  八、“警告”和“扣分”次数按3局比赛累计。

  九、主裁判员中断比赛,下达“警告”或“扣分”口令时,比赛时间在主裁判员发出“暂停”(Shi-gan)口令的同时暂停,直到主裁判员发出“继续”(Kye-sok)口令,比赛继续进行。

  (注释1)

  制订犯规条款,禁止犯规行为的目的和意义:

  1、保护运动员的安全;

  2、确保公平竞赛;

  3、鼓励运动员使用恰当的或完美的技术。

  (解释1)

  2个“警告”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但是,最后奇数次“警告”不被计入最后得分。

  无论犯规行为是否相同,也无论犯规行为出现在哪一局,被判罚2个“警告”均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

  (解释2)

  运动员被判罚1次“警告”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双脚越出边界线

  双脚越出边界线的垂直平面即被视为“出界”。此时,主裁判员将判给犯规运动员1次“警告”。当“出界”是因为对方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造成时,不属于“出界”,主裁判员有权对犯规运动员进行判罚。

  如果“出界”行为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则先“出界”的运动员属于犯规,应被判罚1次“警告”。

  (2)转身背向对方运动员逃避进攻

  转身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违背了公平竞赛精神,并容易导致严重的伤害事故。同样,因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而蜷伏或弯腰至腰部水平线以下,也属于“背逃”,将被给与“警告”判罚。

  (3)倒地

  运动员倒地应立即予以“警告”判罚。如果一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的犯规行为而倒地,不应予以判罚,而应判罚对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使用技术动作导致一方运动员意外倒地,主裁判员提示倒地的运动员“注意”(Joo-eui)(口头警告),如果此行为重复出现应予以判罚;因技术动作的连续变换造成而非故意倒地的运动员,或因失去重心滑倒的运动员可不予以“警告”判罚。

  (4)故意回避比赛或使比赛处于消极状态

  运动员无意进攻而回避比赛,判罚将给与更加消极或持续后退的一方。若双方运动员均回避比赛,则同时给与双方运动员“警告”判罚。但主裁判员应区分故意回避和战略防守,以战略防守为目的的技术动作将不给与判罚。

  主裁判员避免比赛处于消极状态的具体做法是:如果双方运动员在5秒钟后仍对峙不攻,处于消极状态,主裁判员可给出“进攻”的口令,出现下列情况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

  1、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双方运动员仍然消极对峙,没有进攻动作的情况持续10秒;

  2、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一方运动员从原来的位置向后退或者明显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况持续10秒。

  (5)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抓”,包括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的道服、护具或身体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对方运动员的脚或腿;“搂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压住对方运动员的肩膀或夹住其腋窝,或用手臂搂抱对方运动员的躯干;“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躯干或头等部位推开对方运动员使其失去平衡以有利于自己攻击,或推开对方运动员以阻碍其正常使用技术动作。当上述情况出现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

  (6)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主要指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正常使用技术动作,而使用强有力的踢击或蹬踏动作攻击其大腿、膝关节或胫骨任何部位,应被判罚“警告”。若攻击腰以下部位的动作是因为承受者(被攻击者)自身造成或发生在技术动作转换过程中,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内容。

  (7)伪装受伤

  此条款的目的是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缺乏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予以判罚,包括为了表示对方运动员的动作是犯规行为而夸大受伤程度或假装身体某一部位因击打而疼痛,或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夸大受伤程度。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应对运动员发出2次继续比赛的命令,每5秒钟1次,如运动员仍不服从命令,则予以“警告”判罚。

  (8)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主要指在近距离时故意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但是,以下2种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 当使用合法的攻击技术时,对方运动员突然移动或前冲靠近;

  — 非故意的或因进攻距离不合适所造成的;

  (9)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面部

  “拳”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关节等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但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的不经意动作,比如过分低头或随意转身而引起的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10)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不良行为”包括运动员或教练不符合体育运动精神或跆拳道精神的行为或态度。具体体现如下:

  — 任何妨碍比赛进程的行为;

  — 以不合法途径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或指责竞赛官员;

  — 用身体动作或行为动作侮辱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

  — 教练员使用过激的言语和执教动作;

  — 任何与比赛无关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超出比赛本身所能接受范围的行为。

  此条款参考“扣分”判罚第6款可合并予以判罚。主裁判员根据情况对上述行为进行独立判罚。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主裁判员可立即予以判罚并记入下一局比赛的计分中。

  (11)提膝超过腰部

  提膝超过腰部故意格挡、阻碍、干扰对方1次进攻的行为,应被判罚“警告”。

  (解释3)

  运动员被判罚1次“扣分”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主裁判员下达 “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对方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进攻运动员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

  此类攻击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因此,在“暂停”后,无论击打力度大小,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均应予以判罚。此外,在“暂停”后,如一方运动员假装要攻击对方运动员,也应予以“扣分”判罚。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

  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 倒地的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 由于倒地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位置相对固定,对其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此类攻击倒地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是不适当的。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的进攻,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或用手推对方运动员使其倒地。

  (4)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主裁判员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与下列行为“扣分”判罚:

  — 当拳攻击的起点位置高于肩膀;

  — 当拳攻击的方向向上;

  — 当攻击的目的是为了在近距离对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而非进攻技术的正常转换。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 教练员在比赛中离开指定位置而影响比赛,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 教练员为妨碍比赛进程或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而在场地周围走动;

  — 教练员或运动员威胁裁判员或侵犯裁判员的权利;

  — 教练员或运动员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议并打断比赛进程。

  (注释2)

  此条款规定的内容将不用于处理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的情况。

  (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或做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参照判罚“警告”行为的第10款

  (解释4)

  主裁判员宣判运动员“失格败”

  当运动员或者教练员无视或违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准则、跆拳道竞赛规则和纪律以及主裁判员的指令,主裁判员可以不考虑 “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计情况,直接判其负。特别是当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的规劝,意图伤害或者对主裁判员进行明显的侵害时,应立即宣判该名运动员“失格败”。

  第十五条 加时赛和优势判定

  3局比赛结束后比分相等,加赛1局,时间为2分钟,由“突然死亡”或“优势判定”确定胜负。

  一、“突然死亡”

  (一)任何一方运动员先得分,则比赛结束,先得分者获胜;

  (二)因犯规造成对方运动员得1分,则比赛结束,得分者获胜。

  二、“优势判定”

  (一)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进行“优势判定”;

  (二)该场比赛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判定;

  (三)“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时赛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

  (解释1)

  如因技术原因记分牌显示双方运动员均得分,按得分时间判断,先得分者获胜。

  (解释2)

  “优势判定”以运动员在加时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判定依据:主动攻击的程度、使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使用难度技术动作的次数、比赛态度。

  (执裁指导)

  优势判定程序:

  1、比赛前裁判员携带“优势判定卡”;

  2、若比赛进入优势判定程序,主裁判员给出 “优势记录”(Woo-se-girok)的口令;

  3、主裁判员给出口令后,边裁判员在10秒钟内填写好“优势判定卡”并签名递交给主裁判员;

  4、主裁判员收集所有“优势判定卡”并进行统计,依据多数原则判出比赛最后结果,并宣判获胜方;

  5、宣判获胜方后,主裁判员把“优势判定卡”交给记录台,由记录台交给技术代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获胜方式

  裁判员等技术官员依据本规则对比赛胜负进行判定。获胜方式包括以下6种:

  一、击倒胜(K.O胜)

  二、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RSC胜)

  三、比分或优势胜

  四、弃权胜

  五、失去资格胜

  六、判罚犯规胜

  (解释1)

  技术官员包括:竞赛监督委员、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等。

  (解释2)

  击倒胜:当一方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读秒至“8”时仍不能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继续读秒至“10”后,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3)

  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如果主裁判员或者赛事组委会医生确定运动员无法继续比赛,即使1分钟恢复期已过,或者该名运动员不服从主裁判员命令仍想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4)

  弃权胜:

  1、一方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或其它原因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参赛运动员不得在比赛中无故弃权;

  2、一方运动员在休息时间到后不继续比赛或不服从命令开始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3、教练员向比赛场地扔毛巾示意自己的运动员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5)

  失去资格胜:一方运动员称重不合格或比赛前失去运动员身份,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6)

  判罚犯规胜:当一方运动员得到“警告”和“扣分”累计4分时,或者当本规则第14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第十七条 击倒

  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合法的强有力攻击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判定为“击倒”:

  —— 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触地;

  —— 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和能力;

  —— 主裁判员判定被攻击的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

  (解释)

  击倒:击倒分为“站立式击倒”和“击倒”2种情况。运动员受击打倒地,或身体摇晃,或不能胜任比赛的要求,可被视为“击倒”。此外,运动员受击打后,继续比赛将有危险或运动员的安全不能保障,也可被视为“击倒”。

  第十八条 “击倒”后的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员立即发出“分开”(Kal-yeo)口令暂停比赛,并将进攻运动员置于远处;

  (二)主裁判员大声从“1”到“10”向被击倒的运动员读秒,每间隔1秒读1次,并用手势在其面前提示时间;

  (三)即使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必须读到“8”,使其获得休息,并确认是否恢复,如已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

  (四)主裁判员读到“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五)即使1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员也要继续读秒;

  (六)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判员将继续读秒;

  (七)读秒到“10”后双方运动员均不能恢复,应按“击倒”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八)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以不读秒或在读秒过程中宣判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二、比赛结束后的处理

  因头部受到击打而被“击倒”判负的运动员在随后的30天内参加比赛,须由代表单位指定的医生证明并由代表单位有资格的领队或者教练担保。

  (解释1)

  首先将进攻者置于远处:在此情况下,进攻方运动员应回到开始比赛时自己所处的位置,但是,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就在进攻方运动员比赛开始时所处的位置上或附近,进攻方运动员应在其教练席前的警戒线处等待。

  (执裁指导1)

  主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一种警觉状态,随时准备处理突然出现的“击倒”情况或其它危险状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主裁判员应毫不犹豫地发出“分开”(Kal-yeo)口令。

  (解释2)

  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站立起来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须继续读秒,并通过检查、读秒等办法迅速判断该名运动员的状态。

  读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即使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仍应继续读秒至“8”,才能继续比赛。读秒至“8”是强制性的,主裁判员不能随意更改。

  如果在读秒的过程中发现被击倒的运动员情况危险,需要紧急治疗,主裁判员应一边读秒一边给出召唤医生的手势,让医生马上进行治疗。除非医生认为情况危急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否则主裁判员的读秒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读秒“1-10”:Ha-nal, Duhl, Seht, Neht, Da-seot, Yeo-seot, II-gop, Yeo-dul, A-hop, Yeol。

  (解释3)

  主裁判员必须在读秒至“8”之前就能判断出运动员是否恢复。读秒后必须确认运动员的状态是否恢复,此程序必须执行。主裁判员确认运动员已经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口令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在继续比赛之前不允许无谓地延误时间。

  (解释4)

  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确定“已恢复”的程序为:运动员以实战姿势、紧握双拳数次和主裁判员进行有效的目光交流,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如果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仍不能用此程序表示“已恢复”,主裁判员应立即再读秒至“9”、“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读秒至“8”后,运动员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应视为无效。如果主裁判员判定被击倒的运动员已不能继续比赛,即使该名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可以继续读秒至“10”,随后宣布比赛结束,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解释5)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是指:当运动员受到明显强烈的击打倒地并处于危险状态时,主裁判员可中断读秒或在读秒的同时要求急救。

  (执裁执导2)

  — 主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应当立即判断运动员的状态,不允许在读秒至“8”后,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

  — 当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已明显恢复,并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确定运动员状态可以继续比赛,但该名运动员由于需要进行治疗而不能马上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发出口令的步骤为:“分开”(Kal-yeo)、“计时”(Shi-gan),然后转入本规则第十九条的程序。

  第十九条 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

  一、因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受伤而使比赛中断,主裁判员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

  (一)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如判断属于因伤比赛中断情况则发出“计时”(Kye-shi)口令,记录台同时开始计时1分钟;

  (二)允许运动员在1分钟内接受治疗;

  (三)运动员即使只受轻伤,但1分钟后仍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判其负;

  (四)因“扣分”行为造成一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不能恢复比赛,主裁判员判犯规者负;

  (五)双方运动员同时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进行比赛时,按受伤前双方得分判定胜负;

  (六)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严重受伤,明显神志不清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如果攻击动作不是“扣分”行为,判不能比赛者负。

  二、如果发生除上述程序以外、合理的需要中断比赛的情况,主裁判员先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再发出“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继续比赛则发出“继续”(Kye-sok)口令。

  (解释1)

  主裁判员判定运动员由于受伤或其他任何紧急情况不能继续比赛,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一方运动员处于失去知觉或严重受伤等紧急状态,应立即实施急救并结束比赛。

  此种情况下,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

  (2)由合法技术动作或意外的、不可避免的接触造成的,判不能比赛者负;

  (3)由与比赛无关原因造成的,按比赛中断前的得分判定胜负。如果中断比赛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前,该场比赛无效。

  2、运动员受伤程度不严重,在主裁判员给出“计时”(Kye-shi)口令之后可有1分钟时间接受必要的治疗。

  (1)主裁判员判断有必要对受伤运动员进行治疗时,可由赛事组委会医生进行治疗,如有必要,随队医生可以协助治疗;

  (2)受伤的运动员能否继续比赛由主裁判员判定,在1分钟治疗时间内,主裁判员可在听取赛事组委会医生意见后,随时给出口令继续比赛,不服从命令继续比赛者将被判负;

  (3)受伤的运动员接受治疗或恢复过程中,在“计时”至40秒时,主裁判员每隔5秒钟用受伤运动员可以听到的口令提示时间,运动员在1分钟结束时不能回到指定位置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必须宣判比赛结果;

  (4)主裁判员发出“计时”口令后,无论赛事组委会医生是否参与治疗,1分钟的计时须严格执行。但是,当运动员需要治疗而医生缺席或运动员需要进一步治疗时,主裁判员可以适当延长1分钟的计时限制;

  (5)如1分钟后不能继续比赛,比赛结果将根据本条款解释1判定。

  3、如双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比赛,或出现紧急情况,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如因一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造成,则判犯规者负;

  (2)如不属于“扣分”行为,比赛结果将按中断比赛时的比分判定。但是,如比赛中断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之前,则该场比赛无效,赛事组委会将安排在合适的时间重新比赛。如一方运动员在重新比赛时仍不能参赛,则被视为弃权;

  (3) 如因双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引起,则判双败。

  (解释2)

  因上述条款内容以外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需要中断比赛,主裁判员将中断比赛并服从赛事组委会的指示;

  2、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后比赛中断,且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根据比赛中断之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3、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前比赛中断,原则上将安排重新比赛,并进行全部3局的比赛。

  第二十条 裁判员

  一、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时方可成为裁判员

  (一)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有效,同时属于中国跆协个人会员,持有中国跆协或世跆联颁发的有效裁判员资格证书者;

  (二)参加由中国跆协定期组织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者;

  (三)裁判员须穿着中国跆协指定的裁判员服装,禁止携带妨碍比赛的物品。

  二、裁判员配备与岗位设置

  (一)使用普通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4名边裁判员;

  (二)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2名边裁判员;

  (三)主裁判员或边裁判员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注释1)

  中国跆协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是指各类目的在于提高裁判员业务水平的学习班。

  (注释2)

  中国跆协所属团体会员单位举办各级各类跆拳道裁判员学习班,必须经过中国跆协批准认可。

  (注释3)

  边裁判员的配备可以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进行人数上的调整。但1名主裁判员和边裁判员多数判定的基本原则不能更改。

  三、职责与任务

  (一)主裁判员

  —— 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掌握和控制整场比赛,确保比赛安全、公正、精彩;

  —— 比赛过程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发出“开始”(Shi-jak)、“分开”(Kal-yeo)、“暂停”(Shi-gan)、“继续”(Kye-sok)、“计时”(Kye-shi)、“扣分”(Gam-jeom)、“警告”(Kyong-go)、“结束”(Ke-man)等口令,并判定胜负;

  —— 依据本规则独立行使判决权利;

  —— 原则上主裁判员不参与计分,但是,如果比赛中1名以上的边裁判员举手提示有得分未被计分,主裁判员将召集4名边裁判员进行合议。临场5名裁判员的合议判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由主裁判员召集场上4名边裁判员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2款判定胜负。

  (二)边裁判员

  ——即时记分;

  ——对“优势判定”进行独立评判;

  ——如实回答主裁判员的问询;

  ——及时提醒主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明显计分错误进行合议。

  四、判定责任:裁判员的判罚对仲裁负责;不通过仲裁,比赛结果不能变更。

  (注释4)

  竞赛监督部门、仲裁委员会发现裁判员不能胜任执裁工作,没有公正执裁或出现无理由的错误时,可通过技术代表更换裁判员。

  (执裁指导)

  在1次合法技术击头或旋转技术击中有效得分部位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边裁判员记分不一致,使得该次得分未被计分时,任何1名临场裁判员应立即提议进行合议。主裁判员下达“暂停”(Shi-gan)口令中断比赛,召集边裁判员合议,由主裁判员公布合议结果。本条款也适用于以下情况:主裁判员读秒出错,边裁判员应在主裁判员数到“3”或者“4”时提出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技术代表、记录员和医生

  一、技术代表全面指导、监督竞赛和裁判工作,同时履行仲裁委员的职责,如有必要,技术代表可以要求主裁判员召集合议。

  二、记录员负责比赛计时;按照主裁判员的指令加、减分;记录并公布得分、减分;记录比赛结果和获胜方式。

  三、赛事组委会医生应在运动员受伤时对其进行及时治疗、抢救;协助主裁判员对运动员的“伪装受伤”、“击倒”等情况进行及时判断;协助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赛前检查。

  第二十二条 竞赛监督与仲裁

  一、竞赛监督机构

  (一)各类跆拳道竞赛可根据需要设立竞赛监督机构(竞赛监督委员会或赛风赛纪督察组),由若干具有行政管理、跆拳道竞赛和裁判专业背景的资深人士组成;

  (二)职责

  1、监督和检查各项竞赛及赛风赛纪工作;

  2、依据《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办法》等文件对违背有关规定和体育道德的当事人、运动队进行处罚。

  二、仲裁委员会

  (一)各类跆拳道竞赛须设立仲裁机构,由若干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行使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即时录像审议”(简称“录像审议”)工作;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评定临场裁判员的执裁情况;

  (三)每个场地应有1名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审议委员,与仲裁委员一起进行“录像审议”,同时记录该场地“录像审议”工作并将审议结果告知主裁判员。

  三、即时录像审议

  (一)比赛中教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或记分有异议,可向主裁判员申请进行“录像审议”;

  (二)当教练员提出申请时,主裁判员应询问其申请理由。可以申请“录像审议”的理由仅限于事实判断错误,比如击打力度,动作、行为的严重程度,故意与否,动作时效的判断错误等;

  (三)主裁判员应要求审议委员对申请内容进行“录像审议”,同时仲裁委员会选派1名仲裁委员参与审议。审议须遵循回避原则;

  (四)“录像审议”完毕后,审议委员应告知主裁判员判决结果。如果审议委员及仲裁委员意见不一致,将由技术代表做出最终判决;

  (五)接受“录像审议”申请后,审议组应在2分钟审议时间内做出判决;

  (六)每1场比赛中,教练员可以提出1次“录像审议”申请。如果该次申请成功且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可继续提出申请;

  (七)在1次赛事中,教练员为运动员提出“录像审议”申请的总次数不受限制。但是,如果1名运动员有3次“录像审议”失败,则不得再提出申请;

  (八)审议组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在比赛中和比赛后不接受更进一步的申诉,如果出现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比分计算错误或者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的情况,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4款“申诉”处理;

  (九)如果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竞赛监督与仲裁机构应在当天比赛结束后,对该场比赛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对相关裁判员进行处罚。

  (解释1)

  为最大限度减少跆拳道竞赛中的错判、误判和漏判,维护跆拳道竞赛的公平与公正,制定“录像审议”条款,并根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解释2)

  审议组由审议委员和仲裁委员组成。“录像审议”的过程无需向公众公布,由审议组独立完成。

  (解释3)

  教练员针对双方运动员的判罚和记分均可申请“录像审议”;如果双方教练员同时申请“录像审议”,主裁判员将同时受理。

  (执裁指导)

  “录像审议”的程序:

  1、在比赛双方教练员席放置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时使用的“青”、“红”申请牌,失去“录像审议”资格的不放置;

  2、比赛中,青(红)方教练员举青(红)牌向主裁判员示意,申请“录像审议”;

  3、主裁判员暂停比赛,走近教练员询问审议内容并收取申请牌,回到场地中央并面向记录台,举青(红)牌并发出“青(红)方录像审议”的口令;

  4、主裁判员告知审议委员审议内容后,审议组进行录像审议。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机构代表可监督审议;

  5、审议组2名成员对比赛录像进行审议后,得出的一致意见为审议结果。如意见不一致则由技术代表最终判定。审议委员填写“录像审议”记录单,审议组成员、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机构代表在记录单上签字后审议结果方可生效;

  6、审议结束后由审议委员告知主裁判员审议结果,主裁判员执行审议结果后继续比赛(如申请审议方获得成功,主裁判员将申请牌交还该教练员)。

  四、申诉

  运动队如对比赛结果有异议,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0分钟内,由参赛队代表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交纳申诉费。由仲裁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本规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一)审议与裁决

  1、审议时,与申诉方同单位的仲裁委员应回避;

  2、必要时,可质询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查询比赛记录表、仲裁录像等物质证据;

  3、由参加审议的仲裁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裁决,半数以上委员的决定为最终判定。仲裁委员会须在受理申诉后15分钟内做出裁决并形成书面报告公诸于众;

  4、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该场比赛的最终判定。

  (二)竞赛监督委员会有权对审议裁决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中国跆协依据本规则制定《跆拳道竞赛仲裁条例》,由仲裁委员会执行。

  (注释1)

  审议与裁决的基本依据:

  —— 出现比分计算错误,或对青红方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可以更改原判决;

  —— 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执行规则时出现明显错误,可以更改原判决,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裁判员。

  (注释2)

  裁决结果与比赛结果一致或者出现平局时,则维持原判决;与比赛结果不一致时,则更改原判决。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

  出现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与比赛相关的事宜,根据该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决定。

  二、与比赛无关的事宜,由赛事组委会处理。

  三、赛事组委会在各场地安排录像设备,对比赛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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