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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特殊用途功效宣称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管控通知
我国依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被分为两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淘宝特殊用途功效宣称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管控通知,欢迎阅读与收藏。
淘宝特殊用途功效宣称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管控通知
近期出现化妆品类目下大量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标题或页面明示或暗示特妆功效的工商投诉及打假人诉讼案例,同时淘宝平台上发布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合规程度参差不齐。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宣称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功效产品需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申请,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
CFDA关于特妆的定义: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美白类化妆品自2015年6月30日起,纳入祛斑类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1. 若您的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请各位商家自查是否在标题、主图、页面、产品上宣传以上特妆功效,并重点自查是否在功效属性中是否滥用以下特妆类功效:
除臭、唇部防晒、淡斑、淡化暗斑、淡化乳晕、防晒、防脱、防脱发、防脱生发、防紫外线、分解黑色素、丰胸、固发修复、抗氧化美白、美白、美白保湿、美白保湿、淡斑、美白清爽、美白提亮肤色、美白滋润、美体、祛斑、祛斑抗衰老/抗皱、祛斑美白、去狐臭、去角质美白、染发、染头发、染色固色、晒后修护祛斑、收缩毛孔祛斑、手部美白、塑身、塑造轮廓、烫发、脱毛、纤体、胸部紧实、眼部防晒、育发、止汗、去狐臭
具体违规词汇不限于此。
2. 若您的商品属于上述九大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请尽快在商品编辑页面及时提交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行校验,系统将自动匹配特殊功效的产品类别(无需手动选择),卖家仅可选择非特殊用途类的功效。
2.1 操作流程
编辑宝贝属性时,请务必先填写产地,再选择“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
系统会自动校验批准文号,通过后在下方显示产品名称、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类别,同时功效中将只能选择至多5个非特殊功效(如保湿、控油、补水等)。
2.2 报错指引
2.2.1 批准文号校验不通过
请仔细核对产品类型和批件文号的格式,见上图示例:
若商品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字+字母G+8位数字,举例:国妆特字G20170001
若商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省的缩写+字母G+妆网备字+10位数字,举例:粤妆网备字2017000001
若商品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特进字+字母J+8位数字,举例:国妆特进字J20170001
若商品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备进字+字母J+8位数字,举例:国妆备进字J20170001
2.2.2 若您的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已选产地为中国,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中误选为“否”时,选择特殊功效报错:
请重新在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一栏中选“是”,再进行国内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商品信息标准校验。
2.2.3 若您的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已选产地为中国,功效包括特殊功效时报错:
请取消在“功效”里对特殊功效的勾选后,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系统会自动匹配该商品的特殊功效。
2.3 卖家常见问题
a. 如果我已在线销售的商品不进行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更新校验,商品会被会下架和受到处罚吗?
答:目前,淘宝平台的特妆校验功能正逐步上线美妆类目,暂时不会下架您的商品,但是新发布商品和已上线的特妆在编辑时都要求强制进行特妆批准文号的信息更新。今后的管控节奏以新发的公告为准。
商品信息中宣传特殊功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也将会被按照虚假宣传处罚,请自查后重新发布。
所以请各位商家及时核对、排查自家商品,更新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以免在将来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b. 如何查找我商品上的特妆批件号?
答:正规产品的中文标签上即能找到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例如常见的以国妆特字打头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如下图所示:
除此之外,所有类型的化妆品(国产特妆、国产非特妆、进口化妆品(包括特妆和非特妆))的批准文号和备案编号都可在国家食药总局网站查询:
c. 如果是我销售的商品是国外化妆品,功效选择和批准文号是否有要求?
答:针对产地为国外的化妆品,功效选择可以按照实际商品信息进行填写,不做特殊限制,批准文号为选填项。若有国妆特进字批准文号也可填写批准文号信息。但所有信息都会在商品详情页进行透出,请保证实际商品与所填写信息一致,以免后续不必要的问题产生。
d. 我的商品之前已经填写过特妆批准文号,但在编辑时,发现原批准文号消失,需要再次填写,这正常吗?
答:因此次后台系统的更新,有可能会影响到部分商品。如果您出售的确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在编辑时请再次填写批准文号进行校验,非常感谢您的配合。
特殊用途化妆品
产品概念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注册管理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注册证有效期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过渡期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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