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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规考点:物权法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土地代理人考试物权法的考点如下:
物权法的特征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主要具体表现在:
(一)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而债权就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也是“对****”。例如某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则除甲之外的所有人都必须尊重甲的所有权,不得非法侵害甲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已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债权则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三)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另外,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还可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四)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而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取得、丧失、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物权种类法定化
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意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二)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物权效力法定化
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设立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四)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由于物权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实现。例如,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五)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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