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复习题及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从( )时起算。
A.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B.权利被侵害
C.权利人被告知其权利被侵害
D.权利人起诉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夏某在租赁程某房屋期间,未经程某同意私自在所租赁的房屋中安装了一台空调。租赁期满,夏某将房屋返还给程某时要求程某支付购买空调的价款,而程某要求夏某拆除空调,恢复原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程某基于添附规则,取得空调所有权,应当支付价款
B.夏某未经程某同意私自安装空调,应当拆除
C.夏某作为空调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拆除
D.夏某只能向程某要求支付空调折旧后的部分款项
答案:B
解析:由于物权的特殊特点,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也赋予权利人不同于一般债权保护方法,物权主体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民法上通称为物上请求权。
3.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不属于事件的是( )。
A.自然灾害 B.自然人的死亡 C.婚姻登记 D.时间的经过
答案:C
解析: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当事人意志的法律事实。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本身无法预见或控制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一般有:①自然人的死亡;②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③时间的经过的法律事实。
4.于某养了一条宠物狗,每日由其保姆吕某负责在小区内遛狗。某日,小区里的范某在吕某遛狗时用石块砸了该狗,狗受惊后咬伤了正在玩耍的儿童朱某。朱某被狗咬伤,应当由( )承担民事责任。
A.于某 B.范某 C.吕某 D.于某和吕某共同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李某是17周岁的高中生,经常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挣零用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李某( )。
A.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关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他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关某实施的该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C
解析: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承认后才发生效力。但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7.蔡某于2005年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下列关系人中,不能申请宣告蔡某失踪的是其( )。
A.配偶 B.债权人 C.邻居 D.合伙人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中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8.关于公法和私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是私法而不是公法
B.公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救济私法
C.公法的效力高于私法
D.私法自治,原则上国家不得直接干预私法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公法的效力不一定高于私法。
9.关于人身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
B.人身关系不可与特定的主体相分离而变更、继承
C.人身关系的变化可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D.部分人身关系直接具有财产性质
答案:D
解析:人身关系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财产关系的主体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变更、继承,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人身关系却不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而变更、继承。
10.关于有限合伙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上市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到合伙企业当中
B.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C.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D.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劳务作价出资
答案:D
解析:有限合伙人则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合伙的日常事务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但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述组织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我国的合伙企业有两种基本的组织形式,无论是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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