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代理人考试考点: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实质和核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因此,这一意义上的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开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行政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行政指管理活动,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都有行政管理活动。但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活动。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是因为行政机关负有维持社会秩序、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法律、法规之所以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是因为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自国家产生以来,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持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这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或缺的。近代以后,为了更好地调整行政关系,对行政权进行适当、必要的控制,各国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基本理念,建立了行政法律制度,产生了专门的行政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经历了从“小”到“大”、从“消极”到“积极”的过程。
在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无所不能,无处不在,也就很难依法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运行,行政法长期处于幼稚疏漏的状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行政法才获得了更好的现代化发展条件。
行政法作为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包括三方面内容:①行政权运行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公务人员,与之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和人员法;②行政权运行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法,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程序等;③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和救济,即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监察、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包括行政权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①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②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③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④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特点
(一)形式上的特点
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虽经长期努力,世界上迄今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这是行政法较之其他部门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众所周知,民事、刑事等法律部门都有一部与实体法典相对应的诉讼法典;而与之相比较,自19世纪末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行政法体系中不但有一部行政诉讼法典,同时还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尽管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这种情况在民事、刑事等法律部门是不存在的。可以说,这是与前一特点紧密联系的形式上的又一重要特点。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这是因为,制定行政法规范是采取多级分别立法的方式,其制定机关甚多(在我国如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中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或有制定权的地方政府),效力层次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的法律文件形式特别多。
(二)内容上的特点
1.内容广泛,数量庞大
现代行政活动领域十分广泛,已不限于传统的治安、税收、军事、外交等方面,还扩展到经济、科技、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行政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有着广泛的内容。
2.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这主要体现在以行政法规和规章形式表现出来的数量巨大的这一部分行政法规范,相对而言不够稳定,也即行政立法的稳定性较弱。其原因在于,当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各方面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因而具有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之功能的行政法规范就呈现出较强的变动性。
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
此特点不仅表现在《行政诉讼法》这一诉讼程序法中包含了许多实体性规范,而且在我国行政法中还存在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即行政程序规范,这是根据行政民主、法治、科学、效率的要求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作的程序约束。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如此紧密地交织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在实施和考察行政活动时难以截然分开,这种现象是行政法区别于民事法、刑事法的又一重要特点。
三、行政法的渊源
由于行政法的上述特点,我国行政法的渊源非常广泛,包括以下规范性文件:
1.宪法
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如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保障机制的规范等。
2.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绝大多数内容涉及行政管理,这一部分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如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大量的单行法律。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绝大多数内容涉及行政管理,这一部分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中相当一部分是涉及行政管理的,这一部分地方性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行政法的渊源。
6.规章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的数量大、适用范围广,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7.法律解释
有权机关对上述行政法的渊源所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属于上述行政法渊源的组成部分。
8.国际条约
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行政协定,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但保留条款除外。国际条约的立法转化和司法运用是比较复杂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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