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留置权

时间:2024-09-27 11:43:35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有权留置财产的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留置权是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担保物权,就应当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所以留置权亦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这是留置权的突出法律特征。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所以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3.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根据留置权的特性,留置权只能在债权人能依照合同的规定占有债务人一定财产的情况下方能存在,亦即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若留置物与所担保债权的内容毫无关系,则不能产生留置权。所以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

  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因为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了债务人一定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可对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占有属于合法的占有,如果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已经丧失占有的,留置权即消灭。而且债权人占有的依据必须是所担保的那一项债权债务关系,方可成立留置权。例如甲将一架钢琴交给乙修理,乙修理完以后,甲拒不支付钢琴修理费,则乙可依法留置该架钢琴;但如果甲同时还交给乙一个大提琴修理,并已支付修理费,则乙不能留置该提琴只能留置钢琴。另外,《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债务未届清偿期,还不能判断债务人是否履行义务,此时债权人滥用留置权必会造成对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此时留置权不能成立。 ’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继续留置标的物。留置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留置物返还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可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物孳息收取权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发生。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享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留置权人只能以留置物的孳息抵偿债权及利息等,而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

  留置权人一般不能使用留置物,但为了保管上的必要和经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可以使用留置物。

  4.就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将留置物折价或以留置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在留置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就该留置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

  留置权人在留置权存续期间,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和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应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此期限称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留置权】相关文章: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地役权03-03

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监护02-28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抵押权03-03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合同的效力02-26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合同的解除03-03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合同的担保12-26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合同的变更02-26

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非法人组织02-28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诚实信用原则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