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3 20:22:16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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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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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增强导师责任意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要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招生资格认定与岗位动态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取得招生资格并实际招收、指导研究生的人员为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招生资格由学科(领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认定,导师管理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与规定。

  第六条 坚持培养研究生德才兼备的标准,对研究生的全面成长负责;积极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研究生遵纪守法、爱国爱校、热爱专业等方面的教育;要以身作则,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道德以及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拼搏精神,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七条 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学科(领域)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和研究条。

  第八条 参与学科与专业建设,主动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

  第九条 尊重和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

  第十条 参与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等相关工作;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指导和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实习、专业实践和科学研究;指导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研究范围内开展论文选题工作,组织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负责指导完成并修改、审定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做好硕博连读培养人选的推荐工作,及时对因学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和思想表现作出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招生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拟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备从事科研、工程应用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身体健康,能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同时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

  2.年龄可以保证完整培养本届研究生;

  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4.目前有主持的在研科研项目或者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项目经费;

  5.有证明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成果(近三年的论文、科技奖励等);

  6.有开展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验用房等基本条件;

  7.初次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辅助培养工作经历或承担过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

  (二)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

  2.年龄可以保证完整培养本届研究生;

  3.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有证明专业能力和水平的成果(近三年的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为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企业提供的调研或咨询报告、工程设计或技术开发项目等);

  4.有一定额度可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经费;

  5.能够保证研究生完成必要的专业实践环节;

  6.初次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辅助培养工作经历或承担过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第十三条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具体条件。对于近三年国家、自治区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的导师优先确认招生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本学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近三年存在严重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

  (二)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适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三)上一学年指导的研究生未按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按期进行开题论证;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未按期完成专业实践;

  (四)上一学年指导的研究生论文未通过评阅而未能进入答辩环节;

  (五)上一学年指导的研究生论文未通过答辩;

  (六)上一学年因疏于管理和指导,造成在研究工作中发生研究生人身伤害、危险品丢失或者实验设备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

  (七)所指导毕业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上一学年国家或者自治区组织的抽查中被评审为不合格。

  (八)本学年因出国等原因离岗,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九)其他不得认定本学年招生资格的情况。

  第十六条 招生资格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在研究生选择导师前,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拟招生人员的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

  (二)拟招生的人员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本人相关材料,提交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招生资格进行审核,按照学位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四)表决通过后的名单在院内公示7天,无异议者取得相应学科(领域)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五)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进行查证,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议。

  (六)各学院将取得招生资格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取得招生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学生/导师“双向选择”在本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四章 导师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对初次招生的导师,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岗前培训,并指派有经验的研究生导师共同进行指导首届研究生,以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取消导师资格,并为研究生更换导师,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出现严重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

  (二)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宜继续担任导师;

  (三)调离或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

  (五)科研经费不足以支持研究生培养工作;

  (六)出现重大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事故;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国,应事先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时间超过三个月者,须委托一名导师协助指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旧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yjsch.imut.edu.cn/info/1072/1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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