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时间:2023-02-25 01:55:19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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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学院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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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学院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坚持以学术为主导、以学科建设为核心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一) 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 国家批准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及各学科、专业生源和实际招生状况。

  (三) 各学科、专业现有博士生导师的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及符合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人员的分布情况。

  (四) 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培养条件。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岗位的具体设置数量,依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学位点的现有指导教师状况、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确定。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博士生导师应为相应博士学科点的主要学术骨干,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从事高层次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从事前沿性研究的能力,充分发挥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其岗位职责是:

  (一)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

  (二) 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生的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并落实博士生培养计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四) 指导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

  (五) 支持、指导博士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 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学生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 新增列博士生导师遴选要求

  第一节 新增列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我校在聘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下同)。

  (二) 与我校联合申报学位点单位及合作培养博士生协议单位在聘的教授。

  (三) 与我校签约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教授,或我校聘任期内的海外名师和国内名师。

  第六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第七条 原则上要求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获得学位),或作为指导教师成员,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生(获得学位)。

  第八条 申报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以申报当年的7月1日为界),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二节 新增列博士生导师科研成果条件

  第九条 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要求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须主持(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科研成果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CSSCI或CSCD源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列入上海市高峰高原顶级期刊目录的论文可1篇折算为2篇)。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SCI或SSCI源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归属为上海体育学院),或出版学术专著1本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二)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须主持(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SCI或SSCI源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科研成果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CSSCI或CSCD源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列入上海市高峰高原顶级期刊目录的论文可1篇折算为2篇)。

  2.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的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归属为上海体育学院)。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原则上任职两年以上并完成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培养;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级基金课题(包括青年项目)1项,或主持(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科研成果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CSSCI或CSCD源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列入上海市高峰高原顶级期刊目录的论文可1篇折算为2篇)。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SCI或SSCI源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四)校外申请人员参照第九条要求。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照第九条适当放宽要求。

  研究成果特别突出,对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在研科研项目经费充足。由所属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三节新增列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新增列博士生导师遴选由校学术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填报《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复印近三年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材料一份,交至所属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2.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者的名单和材料上交研究生处,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得上报。

  3.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送校学术委员会。

  4.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对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5.公示。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名单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对申诉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出仲裁。对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根据情况可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

  第四节 遴选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一) 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按《上海体育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上体院院字〔2016〕59号)进行处理,并通报申报人所在单位。

  (二) 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者及其亲属须全过程回避,一律不得参加审核评议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 严格保密制度,对聘请的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材料等都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重新认定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凡经校人事处批准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需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资格重新认定的要求与审批程序同第三章。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一节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 年龄要求(以7月1日后为界)。

  招生当年,2002年之后评选的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不超过60岁;2002年之前评选的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不超过62岁。

  校外博士生导师可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三年最后申报一次,且需隔年申报。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 近三年科研成果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海体育学院作为通讯单位在SCI、SSCI、CSSCI、CSCD源刊发表过论文;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学成果奖(排序在前三位);或出版学术专著。

  上述方面的成果累计不少于3项(列入上海市高峰高原顶级期刊目录的论文可1篇折算为2篇)。

  (二)在研科研项目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1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科研项目以在学校科研处备案的课题计划书为准。

  第十九条 本校博士生导师退休前最后三届博士生的招生资格,由本人申请无需审核。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

  (一) 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者。

  (二) 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经教育部学位中心抽检不合格者。

  (三) 除新聘导师外,连续两年无毕业生者。

  (四)计划出国访学一年以上者。

  (五)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有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

  第二节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进行招生申请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填报《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与审核表》,复印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材料一份,交至所属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2.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者的名单和材料上交研究生处,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不得上报。

  3.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送校学术委员会。

  4.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对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5.公布。凡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申请人列入当年博士招生章程。

  第二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教授,不单独招生,须与校内导师联合招生,并以校内导师为主。

  第二十四条 我校聘任期内的海外名师和国内名师签订相关协议后,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可以单独招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联合申报学位点单位人员、合作培养博士生协议单位人员申请招收博士生,参照本章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办法》(上体院院字〔2012〕14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www.sus.edu.cn/info/1008/143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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