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时间:2024-10-18 00:35:24 园林设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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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园林绿化是指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条件、地貌特点和基础种植,将城市按国家标准规划设计的各级、各类园林绿地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特性的园林植物最大限度地覆盖起来,并以一定的科学规律加以组织和联系,使其构成有机的系统。下面来一起了解下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现状吧。

  一、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定义与分类

  (一)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定义

  广义上讲,园林绿化是指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条件、地貌特点和基础种植,将城市按国家标准规划设计的各级、各类园林绿地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特性的园林植物最大限度地覆盖起来,并以一定的科学规律加以组织和联系,使其构成有机的系统。

  园林绿化不仅是对城市中原有的自然环境部分的合理维护与提高,通过人工重建生态系统的系列措施和模拟自然的园林设计手段,园林绿化更是在城市这个人工环境中对自然环境的再创造,是对园林植被(花、草、树木)这种能够塑造自然空间的资源在城市人工环境中的合理再生、扩大积蓄和持续利用。

  (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涵盖领域

  园林绿化行业从大的范围来看主要涵盖四大领域:市政公共园林、休闲度假园林工程、大型生态湿地工程和地产园林景观。

  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风景园林行业法制建设逐步发展和完善。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直接对城市绿化事业进行全面规定和管理的行政法规。1997年,中央发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及《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对中国园林绿化建设起到了纲领性指导作用。围绕着上述纲领性文件,中国制定了与园林行业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文件共360多项,内容涵盖园林绿化综合管理、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建设施工、行业资质等多个领域,

  此外,其它与园林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1、《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城市绿化条例》于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划和建设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4)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5)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6)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7)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8)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9)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保护和管理

  (1)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5)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6)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7)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8)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解读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我国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且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办法》还指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与此同时,《办法》中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解读

  居住区公共绿地是居住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我国衡量居住区生活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居住区设计与管理技术规范。根据该规范,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公共绿地面积占比应达到7.5%-18%;小区用地构成中,公共绿地面积占比应达到5%-15%;组团用地构成中,公共绿地面积占比应达到3%-6%。

  具体内容及最新数据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三、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产业链分析

  园林行业的上游为园林景观设计和工程施工所需原材料的供应商,主要包括苗木供应商、园建材料供应商和水电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园林行业的下游为园林景观产品及服务的采购者,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基础建设投资商等。园林行业上下游关联性见下图:

  四、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伴随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而稳步成长。根据统计数据,2001年以来中国园林绿地面积逐渐扩大。截至2011年底,中国拥有园林绿地面积245.27万公顷,是2001年(94.7万公顷)的2.59倍。同时,中国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也在逐步增长,2001-2011年的10年间增长了2倍多。

  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13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统计,截至2013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181.2万公顷,比2012年增加9.3万公顷;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26平方米,比2012年增加0.46平方米。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39.59%和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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