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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师职业资格考试介绍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把"逐步建立和完善0---3岁早期教育体系"的工作目标,作为今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点领域。 0--3岁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人的智力发展、性格培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每年新出生人口2000万左右,面对这一社会现状和育婴人才职业技能培养的社会需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在全市启动《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试点培训项目。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为《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试点培训项目的主办机构;北京市爱心家园育英技术服务中心承担《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试点培训项目的技术支持。
一、育婴师(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项目背景分析及社会需求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下一代的培养教育。据调查:有90%以上的0--3岁婴幼儿在家中由父母、祖父母和保姆照料,在科学喂养育儿观念的知识和方法方面,都需要科学的指导。父母们迫切需要全方位、系统的科学喂养知识。现行政策只允许生一个孩子,家长对独生子女的成长格外的关注。年轻的爸爸妈妈们当他们面对发出第一声啼哭的孩子,正是他们学习做父母的开始。他们希望得到成熟的、科学的、系统化的指导。
据调查:从大学、中学、小学生的心理现状了解到,许多心理障碍、学习障碍等,大多数造成的原因与婴幼儿期教育引导有很大关系。为了能解决这些困扰社会的问题,幼儿教育工作者,在多家著名的幼教机构进行一线的试验和研究。跟踪了许多孩子近十年,掌握了儿童心理学、逻辑学、训练学、婴儿心理学、特殊儿童心理学、儿科、心理咨询、中医学等调研情况。收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在优种、优孕、优生、优育、优教理论框架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0--3岁教育教学计划和实用的育婴方法,系统跟踪300多名由胎儿教育开始到大学毕业的学生,通过科学手段培养出一批健康、快乐、综合能力较强的孩子,培训出一批有理论、有方法、勇于实践的教师。教育理论和方法突出了性格的培养,教育手段针对孩子大脑发育的和谐发展,培养出来的孩子身体强壮、性格开朗、动作灵活、活波能动、眼睛有神、表情丰富、语言准确流力、自理能力强。成为现代脑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21世纪是人体科学、以人为本的世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建设的飞快发展,广大父母对孩子早期教育非常重视。近年来,婴幼儿早期教育市场迅猛发展,聘请育婴师(员)进行早期的科学喂养,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职业领域。
前两年,炒作得热火朝天的"月嫂"行业,之后是一些高价家庭服务员、高级管家等等,不可否认,一部分"月嫂"、"高级管家"在工作中的尽心和努力,但其专业性运作和行业管理缺乏系统性。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科学知识匮乏、与用工方在工作内容上的矛盾,存在的问题难以调和。其从业人员大部分为自学人员,对婴幼儿教育缺乏完整的认知,教学内容也只是简单的幼儿园教育。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教材,也呈现出理论基础薄弱,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商业色彩过浓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正确的引导和管理。用国家职业标准去规范婴幼儿教育培训教学,理顺培训市场。目前全国各地方出现出很多早期教育机构,从事婴幼儿照料和教育的人员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社会需求量处于上升趋势。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适时推出育婴师(员)国家职业标准
在这样一个社会需求的大背景环境下,为了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理顺我国早期教育市场,使婴幼儿父母真正了解早期教育的重要意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7月开始组织国内婴幼儿卫生保健、营养、教育、心理专家,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写了《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于2003年2月正式颁布。提出了科学育婴的理念和知识体系以及训练方法,突出了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从育婴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标准化"的要求,首次将从事0-3岁婴儿护理和教育的人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来认定,为了保证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全面推出国家育婴师(员)职业就业准入制度。形成了科学、规范的育婴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认证体系。
育婴教育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需求应运而生的新兴职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制定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考试题库》到教学方法、课件平台、考试鉴定采用国家统一标准,并形成规范的培训鉴定认证体系、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质量。通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可以使准备就业、择业的人员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已经在职人员充实知识、提高技能和综合素质,在日益规范、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中实现个人价值,实现育婴职业社会化、服务职业化,促进我国早期教育市场的发展。
三、育婴师(员)国家职业岗位描述
1、育婴员--掌握0-3岁婴儿生长发育特点和规律,了解和婴儿生活照料、护理及教育方面的相关知识,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对0-3岁婴儿的饮食、睡眠、动作技能、智力开发、社会行为和人格发展进行训练。
育婴员面对家庭和社区,紧密帮助家长做一些针对孩子的全方位指导。适合直接进入0-3岁婴儿家庭进行喂养和护理或对抚养人进行适当的操作指导,适合在早期教育机构中承担适当喂养、护理和教育方面的训练。
2、育婴师--全面了解0-3岁婴儿喂养,护理和教育方面的知识,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设计、选择和制定教育训练方案。
适合进入早期教育机构、亲子园、幼儿园的托幼班任主课老师
3、高级育婴师--掌握0-3岁婴儿科学评价的方法,提出个别化教育的建议,为婴儿全面发展设计成长方案并提供全面咨询和服务。
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的资深的管理人员。有幼儿园和亲子园的管理经验,可以进行一些课程体系的开发和指导,可对孩子提出个性化的指导意见和教育支持。对0-3岁婴儿家庭或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提供全方位专业咨询和系统服务。
四、育婴师(员)国家职业培训特色、组织形式
(一)育婴师(员)国家职业培训特色
1、具有综合育婴素质的专家、学者、权威人士授课,专业理论性强。
2、具有专业性、全面性和指导性。对于婴幼儿医疗、卫生、教育、心理、营养、护理、疾病预防的应用性知识进行系统讲述,根据育婴领域实际情况进行案例教学。
3、主动给家长提供育婴理论知识咨询和实际操作方法,开展网上答疑,跟踪培训服务。
政策背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2、按照国际惯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取代我国传统人事管理模式。
3、联合国职业资格委员会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于2001年签署了"互相承认职业资格协议。"
4、职业资格证书是政府认定颁发的"绿卡",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已有90多个职业岗位就业者,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育婴员、育婴师和高级育婴师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和审定的人员有:丁宗一、万燕、王练、王书荃、王丽瑛、吴凤岗、杜丽蓉、张斌、张立中、陈英、陈蕾、陈学锋、胡红星。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华夏汇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3年1月23日起施行.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育婴员
1.2.职业定义: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40平方米和相关育婴设备(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本职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采取抽签方式,每人操作四个工作内容。
1.8.6.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际操作训练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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