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重点
根据通知,2017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于10月21、22日,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复习,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考试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期中支付的程序
(1)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单价项目的金额;总价项目金额;计日工价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扣回的预付款、扣减金额5)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向发包人提交申请(4份)。
(2)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若双方对某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3)支付证书的修正。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1)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按保修合同执行,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
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应支付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验收合格应付款)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合格应付款)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或计价办法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协商不一致,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结算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计息日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下处理:
①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设计变更
①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②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③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④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⑤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⑥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⑦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⑧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采购变更
①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②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③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④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⑤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施工变更
①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③在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④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⑤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⑥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变更程序
1)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变更通知
2)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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