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质量优化设计管理机制
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双轨制管理,以往倚重对单位的责任处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工程造价质量优化设计管理机制,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质量责任要个人、单位、政府并重
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双轨制管理,以往倚重对单位的责任处罚。近年,更加强调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淡化企业资质,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等政策。强化个人责任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老旧建筑不断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被称为“质量报复期”,这正体现出追究终身责任的意义。
但是也应注意,不能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追究个人责任,不应视为能完全解决质量问题的灵丹妙药。因为在利益诱惑和经营压力下,个人完全有可能进行执业资格的侥幸冒险而放弃保证质量安全的职业操守。
如果说个人责任重在执业资格和个人信用,那么企业责任在弱化资质的趋势下,则重在经济赔偿。但是,设计企业责任赔付能力低,仍需着力推行开展工程设计保险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风险,因此,不仅责任追究要个人、单位并重,政府的技术监管职责也不能轻易放弃,而不仅是行政监管职责,这也为一些国内外经验所证明。
加强设计师在工程项目中主导作用
设计师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保证工程质量、提升建造品质至关重要。即除保证常规设计文件完成度外,还应提供对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参与招投标,通过设计现场服务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
建议:从法律法规上改变设计师对项目建设过程管控的作用,既要增加责任也要明确权利;鼓励设计机构开展设计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逐步形成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明确与服务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取费保证。
改革不合理的设计招投标制度
当前设计招投标机制存在很多问题:在设计方案选择上,重外部造型轻功能品质;在设计团队选择上,比拼低价而忽视设计能力,境内外设计师待遇不同;在招投标程序上,敷衍形式,围标普遍,造假盛行,成本畸高;在招投标方法上,忽略了设计创造性思维的特殊价值,以物化成本来进行判断,甚至最低价中标……
建议:一方面规范设计招投标管理,建立推广联动的电子招投标信息平台。改变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赋予建设方更多的招标定标权;保护投标单位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除了重大公建和国有投资项目外,对于其他项目,放开必须招标的限制,赋予建设方更多的自主决策权,建立设计机构比选、设计竞赛、设计招标等多种择优方式。籍此,鼓励设计企业在提升内在设计技术和品质、塑造企业品牌上下功夫,减少短期的投机博弈心态。
重视设计周期和费用的影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建设单位违背科学、不合理地大幅度压缩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用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往往以不懂技术为由而推脱责任。
关于保证设计周期,国务院质量条例已有规定,但市场恶性竞争条件下,多不执行。这次北京市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调整…工期的,应当承担相应增加费用。”应该看到,技术积累和方法进步可以带来设计效率提高,但缩短周期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保障质量的措施。
关于设计费,条例没有制约规定,这是市场化因素决定的。但设计方处于交易弱势方,深层次上,很多建设方缺少追求质量的原始动力,造成设计费普遍压缩而鲜有提价,客观助长企业劣胜优汰、设计粗制滥造的后果。因此,如何避免取费恶性竞争,建议法规政策和行业协会应予关注督导而非简单交给市场。
注重提升量大面广的普通建筑品质
长期以来,社会上过于注重所谓城市标志性建筑,实际上,大量的`普通建筑更应具备功能合理、风格平和、造价适度、质量合格的品质特征,而非仅仅是“博眼球”的造型。这不仅是内在需求,也应成为美学导向。
实现这些,政府部门应该重视推进推广建筑的标准化、工业化的集成设计与精细设计,提升批量性建筑产品的整体水平。
应引起注意的是,正在大力倡导的装配化建筑所具有的工业产品的优质特征不是自然产生一蹴而就的,在建设过程中新的设计施工模式带来的新的质量问题应该及时关注和提出对策。
同样,应重视推进量大面广的普通设计师的整体技术水准的提升。一方面,要提供孕育本土优秀的设计大师生长的环境,另一方面,要提倡工匠精神,提升广大专业设计人员在建筑设计、工程管理、职业操守方面的能力。
应变革职业继续教育,改变当前行业培训机构管理散乱、体系匮乏、目标唯利、水平低下的乱象,加强顶层设计和监管,建立系统的教育体系,整合和培育优质的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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