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机构监管的重中之重。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典型违规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例一: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严重不足,被暂停代销金融产品6个月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在销售私募金融产品时,客户周某在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中填报“投资经验(10年以上)”,但实际在该营业部开户时间不足1年。营业部简单依赖客户自行勾选的选项,未对上述明显矛盾的信息予以关注,也未对客户真实投资经验进行进一步确认核实。营业部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的义务,投资者背景调查流于形式。
再者,客户周某年龄较大(购买产品时勾选年龄“60岁以上”),在该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以来仅有一次10万元基金投资记录,未有过买卖股票等其他投资经验,而该营业部推荐其购买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最低认购规模为100万元,明显高于该营业部所掌握的投资者周某投资能力和日常交易额。该营业部未根据对客户风险状况的基本判断,为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此外,该营业部对客户周某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所使用的资产管理人提供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等材料,主观性较强,客观性与针对性不足,不能够全面客观反映投资者周某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该问卷共10题,其中6道均为情景假设等主观性较强的选择题,导致客户只需勾选高分选项,即可获评“积极型”评价结果,无法真正起到审慎判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作用。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不够完善。
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营业部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决定暂停该营业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6个月,期限到期且经检查验收后,营业部方可继续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案例二: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客户黄某在申购上证SOETF时,其风险承受能力和申购的上证SOETF金融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但该营业部并未将风险不匹配的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其签字确认。此外该营业部也未执行公司内控制度关于客户开展ETF交易业务前应与客户签署ETF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当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各项合规管理工作,规范执行代销金融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情况,重点针对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基金的情况进行审查,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对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案例三: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在代销私募产品时,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应要求,导致个别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时未按要求填写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风险适当性结果评估确认单。此外,个别投资者也未在金融产品合同上签字。
该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该营业部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对营业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案例四: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个别客户在付款购买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而个别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但营业部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金融产品适当性评估告知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上述情况反映该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当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规定,责令该营业部予以改正。
案例五:某证券公司内控不完善与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与委托人已签署的部分代销协议内容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合同应当约定的事项;制定的《突发危机事件处理流程指引》中与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的内容不完善,未规定与委托人事先约定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未规定关于客户安抚、督促委托人履行职责等的机制。此外,该证券公司还存在为不符合客户选择标准的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且情节较重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并要求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守法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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