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当事人与收益及风险

时间:2024-09-19 09:23:49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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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当事人与收益及风险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金当事人与收益及风险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基金投资当事人

  1.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对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持有人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对基金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力大些。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召开基金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对基金日常决策一般不能施加直接影响。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依照我国《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

  基金收益主要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资本利得等。基金收益的构成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是: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至少分配1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亏损,或者基金当年虽有收益但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和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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