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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数字记忆法
证券市场在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数字记忆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执业行为
1.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2.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3.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5.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8.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9.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数字证明文件:
①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②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③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④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证券经纪
1.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 不少于3年。
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②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②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③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证券承销与保荐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符合: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①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6.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②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7.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8.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拓展】证券法律特征
(一)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
证券是一种投资工具,投资人要取得一定的收益,必须先以支付一定的财产为前提,证券往往即是表明其投资多少的证明文书。但投资者因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因投资渠道、投资条件、投资方式的不同,其付出的成本代价各不相同,因而证券这种投资凭证无法动态、及时并客观地反映投资者实际投资的多少,而只能以证券面值总额静态、抽象地表彰其投资份额的大小,以实现收益标准的统一。例如,我国现阶段发行的股票其面值通常都是1元人民币,但投资者获得一份股票所付出的代价则可能是一份股票面值的几倍乃至更高,股票的面值不应当也不可能随投资者实际投资的多少而不断地改变,为求得权益标准的统一,股票作为一种投资证明文书,所能证明的是投资者的名义投资,而非实际投资,故其投资证明的作用虽然客观,但却有局限性。
(二)证券是一种收益凭证
有价证券不仅仅是一种表示投资者所投资资产多少的凭证,投资者投资证券更重要的是取得投资的收益,这种收益一方面表现为证券发行人分派的股息、红利和债券利息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投资者买进卖出证券的交换收益。
(三)证券是一种风险投资工具
虽然证券表彰了投资者投资资产的多少和反映了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的愿望,但作为一种虚拟资本,要借助于实际资本的市场运作或者虚拟资本本身的市场交换才能实现资产的保殖和收益的获取,但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实际资本的市场运作和虚拟资本的市场交换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在实际资本的运作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极有可能出现亏损乃至于破产,证券投资人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不仅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其所投资的资产会缩水、贬值以至损失殆尽。在虚拟资本的市场交换过程中,因投资者的投机决策失误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发生,投资者的交易收益愿望很有可能无法实现,甚至还会发生交易亏损。
(四)证券具有可流通转让性。
正因为证券投资的风险很大,为活跃生产经营领域实际资本的投入和繁荣证券市场,就必须为投资者设定必要的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的机制,其中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明确证券的可自由转让。自由转让机制的确立,一方面使得投资者获取证券交易收益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在市场的发展有违于投资者的收益预期时,投资者能够非常便利地出让其所持证券从而达到控制或规避风险的目的。很难想像,失去了证券的可流通转让性,证券投资还有何实际意义。
(五)证券具有定型性
证券交易本质上是证券权利的交易。证券权利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利,不具有物的形态,在交易时就存在有交付的不便。为保障大规模交易的简便易行,也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的安全,有必要使证券定型化,即对证券的内容和格式实行统一的标准。具体而言,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同一品种的证券,无论是证券的面值或标的物的数量,还是其他方面的内容或交易的条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都要保持高度的一致,这样,既能确保持有人权益的计算,也简化了交易协商的过程,同时还能避免在交易时对交易内容发生歧义,以确保交易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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