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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一般规定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
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2)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
(3)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4)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
1.专设账产、单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专设自营账户是证券公司完善内部监控机制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审计和检查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于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有重要作用。
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根据现行规定,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要求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公司将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在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
(3)中国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证券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稽核,应视同为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
(4)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4.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日常监督管理: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具体内容包括:
(1)加强自律管理。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多种服务,能从多种渠道获取内幕信息,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律管理。
(2)加强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则严肃处理。
(三)证券公司投资决策机制的一般规定
1.各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机制,规范自营业务,进一步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2.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由证监局转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案。各证券公司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
3.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4.证监会将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改进与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自营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严格执行本通知及《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各项要求的证券公司,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由于证券自营业务的高风险特性,为了控制经营风险,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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