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时间:2024-09-01 14:55:54 中级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例题】单项选择题

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正确答案:C

  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深入解析

  选项A中,合同成立与否跟条件是否成就有关系么?

  是有关系的,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即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

  选项B中,如果条件并未成就难道不就是合同不生效、无效的意思嘛?

  合同不生效和合同无效是有区别的。

  未生效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在其生效要件成就后,将成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为自始无效,绝对的无效,当然的无效。

  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当事人意志(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期限)或国家意志(行政批准或登记)。而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国家意志。无效合同为当然的无效,是依法律规定无效,是法律规范对合同的否定性评价,而不是依赖于任何人的意思。

  未生效合同的处理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无论当事人同意维持该状态还是以其他方式结束该状态,均是允许的。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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