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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一名校领导分管,校保卫和学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四条 学校保卫和学生部门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各专业辅导员负责。
第五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团的活动经团委,班级及跨二级学院、跨年级的活动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保处)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报学保处备案。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七条 校区内外河道水深三米以上,设有警戒标志,所有区域均严禁下水,否则后果自负。校门外公路车行较快,出行应严格按交通指示,乘坐正规合法营运的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学校校园地处市郊,学生出校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注意自我保护和人身安全。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和进出校门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八条 为杜绝交通安全隐患,提倡艰苦朴素、恪守不攀比的学生身份,并解决校内停车位紧张的问题,学院要求在校学生不驾驶汽车或摩托车上学。无特殊理由,学生驾驶的该类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如有违反,将被责令立即驶离,视情节轻重,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
第九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重大事故学校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 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十二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退回学生监护人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救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救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对安全保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本校本科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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