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中等专业学校办学章程

时间:2024-09-17 17:16:08 中专招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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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中等专业学校办学章程

  为帮助大家了解江苏省睢宁中等专业学校,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江苏省睢宁中等专业学校办学章程,全文如下:

江苏省睢宁中等专业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睢宁中等专业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江苏省睢宁中等专业学校,是公立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地处睢宁县八一西路328号。

  第三条:办学理念:学习为了就业,为就业而学习,为学生终身学习、终身生存、终身创业、终身发展而奠基。

  第四条:办学宗旨: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根本,以创新为动力。

  第五条:办学思路: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职业素养的核心地位、技术

  技能的首要地位、就业创业的优先地位。

  第六条:办学目标:创建现代化、高水平、示范性、有特色的职业名校。

  第七条:办学思路:以育人为目标,以教学为中心,以能力为重点,以特色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创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校训:敬业乐群 厚德笃行

  校风;爱国爱校 创业创新

  教风:德才兼备 教学合一

  学风:博学实践 励志和谐

  学校大力倡导“六讲”、“五种精神”。“六讲”即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讲团结、讲实绩、讲奉献。“五种精神”即认真执教的敬业精神,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不甘落后的拼搏精神,爱生如子的园丁精神,终身学习的好学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委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家长会、学生会议、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十条:全面推行干部聘任制和组合制。干部任期一般为四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需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十一条:学校设有党委、校长办公会、工会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团委、学生会;校长办公会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教学实训处、教科室、政教艺体处、团委、后勤处、招生就业处、社区教育处行政职能处室,各处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制。校长有下列权利:(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3)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行政研究、教代会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4)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两全”和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㈠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㈡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和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㈢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㈣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㈤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㈥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㈦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㈠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㈡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㈢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㈤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二、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七条: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十八条: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行政例会。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校长信箱、家长信箱,广泛征求教职工、社会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行政工作思路。学校设立校务公开办公室,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校务公开工作组,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各处室各职人员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并不断修改完善。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以德育为首、教学为中心的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构建“四条德育工作线”,齐头并进,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突出对学生的做人教育,树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个个成人”的观念。

  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注重德育“内化”,注重高起点、低起步、系列化、渗透性、务求实效。由政教处制定并实施《德育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德育工作方针:坚持以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以德育大纲为依据,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寓德育于其他各育之中,于各科教学之中,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于社会实践之中。

  第二十三条:德育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有“五爱”的思想观念和情感,初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志向,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具有诚实正直、自尊、自强、勤奋勇敢、开拓进取等品质和一定的道德判断能力,成为“四有”新人。德育教育要求:自治、自尊、自强、自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和掌握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树立“没有差生,只有差异”的观念,努力营造“四让”环境,即让每一个学生都获得成功,让学生的个性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让课堂充满活力,让校园成为师生的乐园。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积极探索“三级课程”管理,开发校本课程。加强艺体教学工作,每年度举办艺术节,召开运动会,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升学考试和考查。全面评价学生素质发展,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八条:努力改进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学生素质评价方案,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力求评价准确。由教务处结合实际制定较为科学、公正的《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并在实践中调整。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收集整理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学校安排一名副校长负责档案工作,由行政办公室直接指导档案建设。要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坚持平行编班,不频繁分班。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

  第三十三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六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坚持抓好饮食卫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教学“六认真”,期初有计划,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学校在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结构工资制(具体办法另定),努力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每(期)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目标管理制度》方案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师、职员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依据《睢宁县职教中心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八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学生守则》、《中学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或申报上级给予助学金资助,学校成立“贫困学生基金会”,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鼓励教师扶贫帮困。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权利:㈠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㈡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㈠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㈡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㈢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 社区学院教育管理

  第五十一条:社区学院教育是指学校教学计划外的对内培训和社会培训等工作,具体包括校内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等。

  第五十二条:社区学院社区教育处是学校开展继续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教育培训资格、办学点申报和年审工作,做好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制订和完善学校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各专业部举办的培训项目的计划审批、材料审核、质量监控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各专业部是学校继续教育的教学实施机构。学校鼓励各专业部利用课余时间对内举办教学计划外的非学历教育方面的课程班、岗位资格与职业技能证书培训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市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江苏省睢宁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办公会。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dzyxx.snxjyj.cn/info/1071/12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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