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测题答案

时间:2023-03-07 21:17:56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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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测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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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2016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测题答案

  1.D

  【解析】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不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B

  【解析】会计利润=5000+80-4100-700-60=220(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20 × 12%=26.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是26.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0+50-26.4-30)×25%=53.4(万元)

  3.D

  【解析】选项A,利息收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选项B,纳税人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选项C,自产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企业同期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4.B

  【解析】可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1000×5%=50(万元)

  5.A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符合题意的是选项

  6.B

  【解析】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按会计利润的12%为限计算扣除的,这里的会计利润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计算出的正确的会计利润,并不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题目中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是=2+5=3(万元),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3×12%=0.36(万元)。

  7.C

  【解析】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200+400+100-1600)×12%=12(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准予扣除12万元。

  应纳税额=(1200+400+100-1600+20-12)×25%=27(万元)

  8.D

  【解析】选项A,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选项B,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C,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9.B

  【解析】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10.A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800/(1-20%)×20%=2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11.A

  【解析】清算所得=5860-4900-60-20-100=780(万元)

  应交所得税=780×25%=195(万元)

  剩余资产=5860-60-20-195-2300=3285(万元)

  12.C

  【解析】企业总机构的费用分摊,要区分情况,我国是法人纳税制,分支机构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但是,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据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允许税前扣除,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关于手续费,对于支付给个人的,是允许现金支付的,选项B也不正确;关于环保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方面,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的,不可以扣除的。

  13.A

  【解析】选项B,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选项C,由纳税人缴纳税款;选项D,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4.B

  【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000+200+520)×5‰=28.6(万元)<70×60%=42(万元),只能扣除28.6万元。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000+200+520)×15%=858(万元),实际发生额小于限额,应当据实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520-(450-70+28.6)-600-260-2560=1891.40(万元)

  15.B

  【解析】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16.A

  【解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是住满任意12个月。

  17.C

  【解析】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根据限额扣除,扣除限额=20000×(1-20%)×30%=4800(元),实际捐赠额5000元,税前准予扣除4800元。翻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20%)-48005×20%×(1-30%)=1568(元)

  18.A

  【解析】退休人员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4月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一(5000一3500)×3%=45(元)

  19.A

  【解析】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C

  【解析】公益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30000(元)应纳税额=[80000×(1-20%)-19200]× 20%=8960(元)

  21.B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应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减除生计费;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2.A

  【解析】个人因专利权被侵害获得的经济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的汽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3.A

  【解析】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付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50000×30%-5000-3500)×25%-1005=1870(元)

  24.D

  【解析】肖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4000×9-3500×9)×20%-3750+(30000-1500)×(1-20%)×20%=9710(元)

  25.C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6.B

  【解析】选项B,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27.B

  【解析】收入总额=450(万元),扣除项目=700×50%+30=380(万元),增值额=450-380=70(万元),增值率=70÷380×100%=18.42%,适用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70×30%=21(万元)

  28.B

  【解析】纳税人发生下列转让行为的,还应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纳税人因此而得到经济补偿的;(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其房地产的;(3)转让原自用住房的。

  29.B

  【解析】应纳税额=(700+30-600)×0.5‰×10000+10×5=700(元)

  30.B

  【解析】无息贷款合同是免征印花税的;技术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是免征印花税的。

  31.B

  【解析】对同一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32.A

  【解析】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另行贴花;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3.D

  【解析】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该运输公司应缴纳印花税=800000×0.05‰+1000000×0.5‰=540(元)

  34.B

  【解析】载客汽车、摩托车、电车是以“辆”为计税标准。

  35.B

  【解析】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车船税=200×3+181×3+150×0.67×3×50%+2×3=1299.75(元)

  36.A

  【解析】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支付补价的一方纳税,第一套房产甲某支付了补价,应纳契税=15×3%=0.45(万元);用于抵债的第二套房产,应由承受方丙来缴纳契税;第三套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甲某共缴纳契税0.45万元。

  37.D

  【解析】企业破产后,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归属但没有安置破产企业的员工的,全额征收契税。

  38.B

  【解析】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0000-2000-2000-1000)×3+8000×3×8÷12=151000(元)=15.1(万元)

  39.A

  【解析】选项B、C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D,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0.D

  【解析】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医院占耕地免税。

  二、多项选择题

  41.ABC

  【解析】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2.ABDE

  【解析】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上述选项A、B、D、E的情形,属于税法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项目。对于选项C,融资租赁租入的机床,税法允许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所以,选项C不符合题意。

  43.BCDE

  【解析】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人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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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ABCD

  【解析】罚款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作为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货物用于捐赠应以公允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45.ABCD

  【解析】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2)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3)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4)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5)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6)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7)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8)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10)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46.BD

  【解析】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7.DE

  【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选项B错误,飞机、火车、轮船的折旧年限最低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不低于4年;选项C错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旧年限不低于5年。

  48.ABCD

  【解析】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1)可否销售原则;(2)分类归集原则;(3)功能区分原则;(4)定价差异原则;(5)成本差异原则;(6)权益区分原则。

  49.ABDE

  【解析】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0.ABC

  【解析】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用于家庭的费用支出、各种赞助的费用支出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1.CD

  【解析】选项A,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选项B,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E,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2.ABC

  【解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对外投资取得的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3.ABCE

  【解析】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4.ABE

  【解析】选项C,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不允许税前扣除;选项D,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扣除,而不是据实扣除。

  55.BDE

  【解析】

  (1)扣除主编费后所得=35000-7000=28000(元)

  (2)平均每人所得:28000÷4=7000(元)

  (3)主编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000+7000)×(1-20%)×20%×(1-30%)=1568(元)

  (4)其余三人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000×(1-20%)×20%×(1-30%)=784(元)

  (5)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568+784×3=3920(元)

  56.ABCE

  【解析】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表弟征收个人所得税。

  57.ABCE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8.ADE

  【解析】纳税人是法人的,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59.DE

  【解析】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纳税人购买了印花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只有在将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即行注销后,才完成纳税义务。

  60.BCD

  【解析】选项A,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而不是于凭证生效之日起贴花;选项E,就纳税人来说,购买了印花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后,应即行注销。

  61.BDE

  【解析】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62.ACD

  【解析】B选项错误,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E选项错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在出售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3.ABE

  【解析】选项C、D需要征收房产税。

  64.ABCD

  【解析】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65.ABC

  【解析】客货两用车和三轮农用运输汽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依据。

  66.ABD

  【解析】以自有房产做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由于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未变化,因此免纳契税;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67.ABE

  【解析】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免缴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因不可抗力原因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的住房,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并不一定是免征。

  68.BDE

  【解析】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为免税单位的土地用途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免税条件;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9.ACE

  【解析】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70.ACE

  【解析】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三、计算题

  (一)

  71.D

  【解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8000×0.5‰+18000×0.5‰+0.0005+6200×0.3‰=14.86(万元)

  72.C

  【解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8000×5%×(1+5%+3%)=972(万元)

  73.A

  【解析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的地价款和契税=8000×60%+8000×3%×60%=4944(万元)

  74.B

  【解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500×70%+(4944+6200)×4%=795.76(万元)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18000-4944-6200-972-795.76-(4944+6200)×20%=2859.44(万元)

  增值率=2859.44+(18000-2859.44)×100%=18.89%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859.44×30%=857.83(万元)。

  (二)

  75.C

  【解析】注册资本、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减少也不退印花税),不缴纳印花税,其他账簿应该按5元/件贴花。其他账簿应纳印花税=(20-1-1)×5=90(元)。

  76.D

  【解析】以物易物交易,双方均按购货和销货处理,应当计算两次印花税,对于产品应当按照“购销合同”计算印花税,所以税率是0.3%0;对于房屋,应当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印花税,所以税率是0.5%0。

  应纳印花税=200×0.3‰+200×0.5%0=0.16(万元)=1600(元)

  77.B

  【解析】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应纳的印花税=100×0.05%0×10000=50(元)

  78.A

  【解析】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费用,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应纳的印花税=10×0.3‰×10000+5×0.5G×10000=50(元)

  四、综合分析题

  (一)

  79.A

  【解析】销售费用中,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120)×15%=918(万元),实际发生6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80.B

  【解析】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120)×5‰=30.6(万元)<100×60%=60(万元),可以扣除30.6万元。

  81.A

  【解析】利息费用扣除限额=500×6%=30(万元),实际列支500×10%=50(万元),

  准予扣除30万元,汇兑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100-50+30=80(万元)

  82.A

  【解析】利润总额=6000+120-4000-76.6-800-600-100-50+(300-25)=768.4(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768.4× 12%=92.21(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准予扣除10万元。

  83.B

  【解析】营业外支出中,企业间违约金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768.4+(100-30.6)-300×50%+(100-80)+2-(300-25)=434.8(万元)

  84.C

  【解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额=434.8×15%=65.22(万元)

  (二)

  85.A

  【解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20×15%=33(万元),实际发生额=10+1.90=11.9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税前允许扣除的销售费用为20万元。利息费用扣除限额=20×10%=2(万元),实际发生2.6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80-2.60+2=2.2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20+2.20=22.20(万元)

  86.DE

  【解析】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中,计提的各项准备不得扣除;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才可以税前直接扣除;乙自有的小轿车发生的费用属于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87.D

  【解析】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从业人员的工资据实扣除;三项经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

  三项经费扣除标准=12.64×(14%+2%+2.5%)=2.34(万元),实际发生2.52万元,税前准予扣除2.34万元。合伙企业B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12.64+2.34=14.98(万元)

  88.D

  【解析】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20×5‰=1.1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2×60%=1.2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1.10万元。

  税前允许扣除的管理费用=30-(2-1.10)-0.36-(13.60+2.52-14.98)-15=12.60(万元)

  甲在合伙企业B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20- 78-26-22.20-12.60-10)×60%-0.35×12=38.52(万元)

  89.A

  【解析】甲应就A、B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6.59+38.52)×35%-1.475=14.31(万元)

  90.D

  【解析】甲来源于合伙企业B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4.31×38.52÷(6.59+38.52)=12.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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