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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下的三大税务风险
税收作为家族财富传承领域重要的一环,也是家族必须承受的成本和支出,随着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逐渐完善,税收违法甚至犯罪,将带给家族及家族企业巨大的损害。财富传承中究竟会面临哪些税务风险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财富传承下的三大税务风险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让。《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权。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文件,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的“股权原值”是指为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价款、非货币性资产价格或转增股本的转增额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企业法人的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所得,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依据转让取得的对价不同,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及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的,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和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在程序方面,股权转让完税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前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报税,再以完税凭证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和工商机关共享企业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各地方也随之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将适用范围由自然人股东扩大到了全体股权转让方。
由此可见,企业家在向传承人转让企业股权时,需要面临较高的税务成本;又因为股权原值确定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从而使得股权转让同时面临纳税风险。
二、不动产传承中的税务风险
在家族财富传承中,大量财富是以住宅、商铺等物业形式存在的,涉及不动产赠与的税务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文件规定,不动产赠与中可能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1、增值税及其附加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服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11%或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给其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契税和印花税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由承受房产的受赠人全额缴纳契税。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受领权利证照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所载金额的0.05%的印花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4、土地增值税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包括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遗产税风险
据第一财经网报道,12月19日,中国社科院2017年《经济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 在京召开。蓝皮书呼吁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 革等措施。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遗产税的正式立法,但相关立法准备由来已久。早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税种之一予以规定,但并未实际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中,我国已将遗产税列为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据称2004年已将《遗产税暂行条例》提交国务院,但被搁置。2010年关于遗产税的最新立法草案又给出了遗产税的具体起征点、税率及计算方法。2014年2月,国务院在批转发改委等部门颁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中提及,“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理论界对于遗产税的征收原则和方案尚有诸多争论,但对开征遗产税多持支持的态度。根据2004年9月21日财政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的境内外遗产,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境内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遗产。
总的来说,遗产税的税制为先税后分,即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税率方面采用累进制,1000万以上的税率为50%。3000万的遗产净额应纳税1280万,但目前该条例并未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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