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税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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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州省国税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为支持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我国从2001年起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强对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是西部大开发重要的扶持政策之一。2011年起实施的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在继承第一轮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有鲜明的特征。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贵州省国税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优惠政策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第一轮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定期减免税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执行)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企业身份及适用目录

  企业应区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鼓励类目录。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目录不能混淆。

  内资企业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部分修改)》规定的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分省市区新增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各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适用一项或多项鼓励类产业项目。企业同时为限制类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的计算

  企业应准确归集、统计各年度其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企业收入总额,正确计算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该比例达不到70%以上的年度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企业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企业会计核算上未计收入的收入项目(如利息、汇况损益等),应一并按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四、总分支机构优惠计算

  汇总纳税企业省外总机构设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其中的50%分给总机构,另外50%按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分给各二级分支机构;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将其中的50%分给总机构,另外50%按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分给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

  五、优惠备案办理

  企业自行判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在预缴申报时填报享受该优惠事项,每年备案一次,每次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

  企业办理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表上全部项目应如实填写清楚,签字章戳齐全。

  总机构在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机构办理备案;总机构设在西部地区以外、二级分支机构设在贵州的,二级分支机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并享受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汇总二级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留存备查资料即优惠印证资料,由企业对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备齐、留存备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主要有: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说明材料;当年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核算资料;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留存备查资料应保存到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六、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7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部分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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