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法律》备考试题及答案
1、租赁合同是(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
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协商一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为承租人,由其选定丙公司生产的一套机器设备,由乙公司购买后交付给甲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限内,由于甲公司员工王某操作不当,机器设备导致第三人损害。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王某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融资租赁中租赁物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本题中,租赁物致人损害不是因质量问题所致,因此出卖人也不承担责任。王某是甲公司的员工,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所以甲公司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是( )。
A.建筑物脱离或坠落致人损害
B.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C.高度危险责任
D.产品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产品责任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污染环境侵权.动物侵权.监护侵权.雇主侵权等。所以选项B.C.D错误。
4、赠与人对因( )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故意或重大过失
B.轻过失
C.故意和重大过失
D.任何过失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选项A正确。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时生效。
A.合同内容确定
B.双方在合同上签字
C.贷款人提供借款
D.以上均不对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下列关于承揽合同表述正确的是( )。
A.除当事人有约定外,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B.除当事人有约定外,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除当事人有约定外,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除当事人有约定外,承揽人可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7、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说法错误的是( )。
A.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分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C.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D.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根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8、甲.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负责运输。于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电话联系并委托丙运输公司将该批货物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丙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姚某运货。在运输过程中,因姚某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如果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在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自己的损失应( )。
A.向姚某进行追偿
B.要求宋某承担委托失职责任
C.向丙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D.自己承担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因为运输公司司机的过错导致货物毁损的.,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公司有权向丙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9、关于保管合同的特征,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B.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C.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
D.保管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10、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受托人因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则以下关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受托人有披露义务
B.委托人有介入权
C.第三人有选择权
D.第三人有变更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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