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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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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沪国税征[2006]19号)
申请条件
1. 已清税、清票;
2.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办理期限
依据《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沪国税征[2006]1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办理材料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必选);
2.《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必选);
3.《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必选);
4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必选);
5.《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可选);
6. 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可选);
7.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可选);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可选);
9.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可选)。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历年的经费审计报告,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免税或暂不予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在华从事工作的报告表和书面说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当月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电子数据。
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由纳税人随办理注销登记提供资料时一并附送。
税务机关可将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作为对纳税人清税审核的重要依据。
依据《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沪国税征[2006]1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