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之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0-08-19 14:30:44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税法知识之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问题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问题,欢迎阅读。

税法知识之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问题

  甲向乙借款360万元,借款用于商业周转,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7年10月12至2016年4月11日止,利息三分。当日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甲360万元,后甲按约定支付了利息。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1)民间借贷年率以24%为限,是合法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2分的利息。(2)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率,如果借款已经支付了利息,要求返回多交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3)年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甲按照三分利息支付,而想索回多交的一分的利息,法律是不支持的。

  利息如何支付才能合法有效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年利率在24%都是合法有效的,法院都会支持。(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3)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5)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讲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9)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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