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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辅导
计税依据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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