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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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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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使用):

  当期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中关注:

  1.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

  (1)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2.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

  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确定

  (二)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票扣税:2项计算抵扣:2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不得抵扣事项;

  (2)发生接受的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例题·计算题】(梦想成真-应试指南)东亚航空公司是位于北京的一家大型民营航空公司,2013年9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国内航线取得不含税客运收入4700万元,国际航线取得客运收入2400万元。

  (2)将一架配备有机组人员的小型客机租赁给某公司使用三个月,每月月末收取租金100万元(不含税)。租赁期内发生的机组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公司另将一架不配备机组人员的货机租赁给某物流公司使用1年,本月预收1年的租金500万元(不含税)。

  (3)公司提供航空地面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45万元。

  (4)公司作为境外某航空公司在境内的代理人,负责该境外航空公司在境内的票务业务,本月销售境外航空国际航班机票共取得价款320万元。

  (5)当月公司购进燃油、水等物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合计8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东亚航空公司国内与国际航线客运收入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万元。

  A.517

  B.799

  C.781

  D.1207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国内与国际航线客运收入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4700×11%=517(万元)

  (2)东亚航空公司业务(2)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万元。

  A.66

  B.96

  C.102

  D.7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业务(2)应确认销项税=100×11%+500×17%=96(万元)

  (3)东亚航空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境外航空公司增值税为( )万元。

  A.0

  B.31.71

  C.46.50

  D.37.7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东亚航空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境外航空公司增值税=320÷(1+11%)×11%=31.71(万元)

  (4)东亚航空公司9月份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万元。

  A.620.50

  B.486.75

  C.622.75

  D.527.67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业务(3)应确认销项税=45×6%=2.7(万元);业务(5)应确认进项税=800×17%=136(万元);航空公司应纳增值税=517+96+2.7-136=479.7(万元)

  航空公司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79.7×(7%+3%)=47.97(万元)

  应纳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479.7+47.97=527.67(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

  三、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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